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關文件規定,為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基本情況
(一)學校名稱:河北金融學院
(二)學校代碼:11420
(三)辦學層次:碩士研究生、本科生
(四)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五)辦學歷史:始建于1952年,是華北、西北地區唯一一所具有鮮明金融特色的中央與地方共建院校,是河北省優先發展的金融人才培養基地,是金融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試點單位。
(六)學歷證書:學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由河北金融學院具印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學歷證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頒發河北金融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七)辦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號。
第三條 河北金融學院招生工作執行教育部招生工作規定,在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河北金融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政策,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本科招生日常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咨詢、錄取工作。
第七條 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專業分類及部分特殊專業
第八條 我校大部分專業實行專業大類招生,學校鼓勵大類內學生自主選擇專業。專業分流的具體情況請參閱當年《河北金融學院大類培養學生專業分流實施辦法》。
第九條 特殊專業
(一)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分別是: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和財務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
(二)河北金融學院波蘭校區招收四個本科專業,分別為:金融學、經濟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市場營銷。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原則
第十條 招生計劃嚴格貫徹國家的有關招生政策,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各辦學層次所屬的錄取批次及有關要求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為準。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根據本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的情況,與各省級招辦協商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為100%。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相關政策執行,按各省級招辦實際投檔分數實施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 在非高考改革省份(自治區、直轄市),對所有進檔考生,專業安排按照“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不設專業分數級差。即:首先根據計劃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對第一專業志愿的考生擇優錄取;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后計劃有缺額時,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第二專業志愿考生,依次重復操作,直至安排完所有專業志愿;若計劃仍有缺額,對未被所報專業志愿錄取同時又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調劑到相應專業錄取,對未填報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投檔分數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的單科成績錄取。
第十五條 對于高考改革省份(自治區、直轄市),我校按照該省級招辦要求制定錄取規則。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投檔錄取。
在內蒙古自治區,我校錄取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我校對以“專業(類)+學校”為投檔單位進檔考生錄取規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按照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志愿順序擇優錄取。我校對以“院校+專業組”為投檔單位的進檔考生錄取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對進檔考生按錄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行一次性提檔。根據考生所填報志愿順序,依次錄取。當遇到多名考生高考文化總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時,依據各省市公布的方案辦法進行錄取。
我校在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河北、遼寧省、江蘇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重慶省等省市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在上述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各專業對考生高考外語語種不作限制,但本校公共外語課及相關專業課不具備非英語語種開設條件,無法滿足非英語語種考生學習,請廣大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七條 對考生身體狀況的要求,學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中的有關規定,及教育部、衛生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八條 嚴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相關規定,新生報到后,學校要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和身體復查,對于弄虛作假、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將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