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南京理工大學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南京理工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全國重點大學。學校由創建于1953年的新中國軍工科技最高學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工程學院(簡稱“哈軍工”)分建而成,經歷了炮兵工程學院、華東工程學院、華東工學院等發展階段,1993年更名為南京理工大學; 2000年,獲批成立研究生院;2017年,學校入選“雙一流”建設高校,“兵器科學與技術”學科入選“雙一流”建設學科;2018年,王澤山院士獲得2017年度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2018年12月,學校成為工信部、教育部、江蘇省共建高校。進入新時代、開啟新征程,學校將堅持“以人為本,厚德博學”的辦學理念,秉持“進德修業,志道鼎新”的校訓,弘揚“團結、獻身、求是、創新”的校風,以服務國家戰略需求、推動社會進步為使命,為黨育英才、為國鑄利器,圍繞陸海空天信融合發展,向特色鮮明世界一流大學的目標奮勇前進。
辦學地點:南京校區(江蘇省南京市孝陵衛200號)、江陰校區(江蘇省江陰市福星路8號)。
第三條 我校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保送生、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國家專項計劃、第二學士學位等。
第五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為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領導機構,在制訂招生計劃、招生政策,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
第七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招生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
第八條 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三)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四)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五)受權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七)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完成新生復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合理制訂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結合學校實際,在保持各省(區、市)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
第十條 為科學選拔有志投身國防事業的優秀學子,部分軍工類專業在部分省(區、市)實施“軍工專業專項計劃”,招生批次及代碼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一條 我校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10%。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三條 我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