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池州學院。學校國標代碼:11306。學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牧之路199號。
第三條 池州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招生資格的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為安徽省教育廳。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研究、決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池州學院招生辦公室是本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錄取工作。
第六條 學校紀委具體負責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督和檢察。
第三章 錄取原則
第七條 錄取工作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委會有關政策和規定實施,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八條 對于報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數優先”的方式進行錄取,從高到低進行排序,依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依次錄取;如考生成績未達到所填報專業的錄取分數,專業服從調劑者,按照考試成績將其調劑到其他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或未能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九條 報考英語、商務英語、法語專業要求考生口齒清楚、聽辨靈敏,英語口試成績達4分(含4分)以上,高考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150分制);應用化學、材料化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地理科學、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專業不能色盲、色弱。
第十條 錄取時無男女比例,無歷屆生、應屆生限制。
第十一條 藝體類招生使用各省統考成績,根據考生志愿,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本章程如與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規定相沖突,以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 各專業體檢標準將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頒發證書: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池州學院
學歷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證書
第十五條 學費標準:
按省價格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了完善的“獎、助、貸、勤、補、免”學生資助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學院審核、學校審批等程序申請相關資助項目。
第十七條 聯系電話:0566-2748992、2748628、2748627(傳真)
第十八條 學校網址:http://www.cz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cz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