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方能注冊。各專業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我省民辦本科高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7〕46號)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學費、住宿費等如有調整,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學生注冊后因故轉學、退學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退費辦法參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價費〔2013〕41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及文憑發放
第十六條 已錄取的考生應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報到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報到之日起兩周內不報到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提前向校招生辦公室請假。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對新生檔案材料進行復核、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復查,凡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轉專業的,按照學校學生轉專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將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并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福州理工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列》,本科畢業生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七章 獎助政策
第十九條 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特困生4500元/生·年,貧困生28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在校期間,根據課業成績、綜合表現等可申請學校各類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上級文件精神,可在當地教育部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體實施過程按教育部和各有關生源省份相關招生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我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福州理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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