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學院的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深入實施高校“陽光招生”工程,保證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學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并填報江西衛生職業學院志愿的考生均適用本章程。
第三條 學校校名:江西衛生職業學院;國際代碼:13965;辦學性質: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院,隸屬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學校辦學層次:三年制高職。
第四條 學院設有: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護理、助產、藥學、中藥學、中藥制藥、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口腔醫學技術、醫學美容技術、衛生檢驗與檢疫技術、康復治療技術、放射治療技術和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等專業。
第五條 校址:南昌市小藍經濟開發區匯仁大道689號。
第六條 江西衛生職業學院招生信息網
(http://zsw.jxhlxy.com.cn)是學院招生信息公開網站。學院通過招生信息網發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等信息,提供錄取結果查詢等服務。
第七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頒發江西衛生職業學院普通高等教育專科畢業證書。
第八條 學院嚴格按江西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有關文件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學費標準:5000元/年;住宿費標準:800元/年(6人間)。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學院招生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決定招生錄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條 學院設立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實施招生錄取等環節工作。
第十一條 學院紀檢監察審計室負責招生監察工作。
第十二條 江西衛生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江西衛生職業學院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院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歷年報到情況等因素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江西衛生職業學院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以教育部及生源地所在省級招辦公布的為準。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當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本著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依據本人志愿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國家教育部頒布的當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所有專業外語語種不限,專業教學培養使用外語語種為英語。
第十八條 所有專業文理兼招,且不限男女招生比例。
第十九條 報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執行。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護理、助產、藥學、中藥學、中藥制藥、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衛生檢驗與檢疫技術、放射治療技術、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專業不招色盲考生。新生入學后將進行體檢復查。
第二十條 錄取批次、錄取時間由各省、市(區)教育考試院統一安排。
第二十一條 學院招生錄取的原則按考生所在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當年頒布的《招生錄取工作通知》的文件規定執行,考生考試成績達到各省考試院公布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按報考本院考生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第二十二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院不予錄取。
第二十三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區)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分提檔錄取。
第二十四條 專業錄取規則:專業志愿優先,依據分數,擇優錄取。盡量安排在考生所報志愿專業學習,如專業志愿無法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對不服從調劑者,則做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錄取模式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二十六條 錄取結果通過學院的招生信息網公布,并用EMS特快專遞向新生發放錄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