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證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并結合三峽大學科技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全稱為三峽大學科技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國家標準代碼為13236,湖北省招生代碼為C220,注冊地址為湖北省宜昌市大學路18號,郵政編碼為443002。
第三條 學院為民辦本科院校(獨立學院),開設有39個本科專業和12個專科專業。學院對符合畢業條件或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按照《獨立學院設置及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的相關規定,分別頒發三峽大學科技學院具印的畢業證書或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院的招生工作接受三峽大學招生領導小組的指導,在學院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招生及就業指導辦公室實施,受學院紀檢監察部門監督。
招生聯系方式為:
通訊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學路18號
郵政編碼:443002
電話:0717-6394011、6393106、6394010、6399538
傳真:0717-6393106
錄取現場傳真:0717-6393106、6394011
網址:http://kjxy.ctgu.edu.cn
E-mail:kjxyzbb@ctgu.edu.cn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院普通本、專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錄取規則
第六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執行“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2021年,學院采取計算機遠程異地錄取模式實施招生錄取工作。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普通本、專科專業錄取:在文化成績符合學院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以考生投檔成績為標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確定優先錄取順序。
第八條 實行“院校+專業組”投檔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進檔考生按所投專業組進行專業安排;實行“專業(類)+院校”投檔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進檔考生按專業(類)投檔結果進行專業安排。涉及高考選考科目及內容,以相關省市招辦公布為準。
第九條 學院在錄取專業安排上,各專業志愿無分數級差,無相關科目的成績要求。非高考改革省份錄取原則上滿足考生第一志愿專業,高考改革省份同一專業組內原則上滿足考生第一志愿專業。
第十條 學院所有專業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對應屆生和往屆生同等對待。
第十一條 學院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所劃定的有關批次投檔分數為提檔線,按各省市招生部門規定的投檔比例調閱考生檔案。對于省級招生部門規定的各種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學院均予以承認。
第十二條 學院不單獨設置藝術專業考試,藝術類專業直接使用由各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省統考成績。湖北省以外省市藝術類專業投檔辦法按所屬省考試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具體投檔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 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音樂學專業錄取:在專業成績合格、文化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根據考生綜合分從高到低按招生計劃數依次錄取,綜合分為[(高考文化成績+優錄加分)×40%+專業統考成績×60%]×2。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分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錄取:在專業成績合格、文化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根據考生綜合分從高到低按招生計劃數依次錄取,綜合分為[(高考文化成績+優錄加分)×50%+專業統考成績×50%]×2。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分優先錄取。
第十五條 休閑體育專業錄取:在術科成績合格、文化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根據考生綜合分從高到低按招生計劃數依次錄取,綜合分為[(高考文化成績+優錄加分)×50%]+術科成績×75%。綜合分相同時按術科成績優先錄取。
第十六條 學院大學外語教學為英語。
第十七條 凡填報學院志愿的投檔考生,按規定錄取后一律不換錄、不退檔。
第十八條 請填報學院志愿的考生務必填寫有效的聯系電話和地址,保持通訊暢通,以便錄取后準確投遞錄取通知書。因個人原因自愿退檔的考生,請在相應批次投檔前主動與學院取得聯系,及時發送退檔申請,學院無條件退檔。若相應批次考生狀態變為“預錄取”時,學院將不再受理退檔。
第十九條 學院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將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的有關標準執行。新生進校后均安排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將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院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其它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3個月內,學院進行全面資格審查,凡發現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情節惡劣的,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收費標準按照學院公示的《2021年度收費目錄清單》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院建立了以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生源地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各種社會資助等渠道組成的完善的貧困學生資助體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執行,由學院招生及就業指導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