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行為,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紅河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紅河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擇優錄取新生。
第三條 紅河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紀檢監察、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型、學習形式及頒發證書
1. 學校全稱:紅河學院
2. 學校國標代碼:10687
3. 辦學地址:云南省紅河州蒙自市東郊,郵編661199
4. 辦學層次:學校具有招收本科、專科的學歷教育資格
5. 辦學類型: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6. 學習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學制為四年
7.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紅河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戰略、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主任由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相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決策、審議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紅河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紅河學院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廳對各省(區、市),招生計劃規模統籌安排,我校分省分專業計劃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考生對各專業的認可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制定。
第十條 在各省(區、市)招生計劃及專業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學校無預留計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原則,按考生的投檔分數(含政策性加分)依次擇優錄取,專業志愿間無分數級差。具體錄取方式為:在同一投檔批次內,將投檔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分數優先原則依次錄取。對單個考生而言,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當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線時,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線,依此類推直至錄取到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調錄至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 認可生源所在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三條 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參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第十四條 在高考綜合改革省(市)各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招生考試院公布為準,相關錄取要求按照各省(市)錄取工作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藝術類專業,認可招生省份該專業(或專業類)統(聯)考專業成績。
第十六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文化、專業成績雙上線情況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者。若與生源地唯一錄取規則沖突,則執行生源地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類專業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該區體育類專業按專業考試成績排序錄取,實行“專業志愿清”的規則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凡報考英語、商務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由各省(區、市)招辦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語考試,成績合格者方能填報專業志愿。
第十九條 凡報考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的考生,須參加云南省普通高校世居少數民族語言口語測試且成績合格。此測試由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組織,云南民族大學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各專業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對應、往屆考生一視同仁。
第二十一條 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