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學院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辦學歷史可以追溯到1905年創辦的“永昌師范學堂”。1978年4月經教育部批準成立保山師范專科學校。2009年4月經教育部批準升格為保山學院,實行省市共建,以省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保山學院 學校代碼:10686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遠征路16號
第三條 辦學性質:國家公辦;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具有招收本、專科層次學歷教育資格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下設招生辦公室,全面負責處理、協調日常招生工作。嚴格依法依紀依規,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認真履行招生章程的各項承諾。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紀委書記和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工作紀檢監察領導小組,全程參與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全面負責學校招生錄取紀檢監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六條 報名條件:凡報考保山學院的考生,其報考條件必須符合教育部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的要求,否則學校不予錄取。
第七條 思想政治品德要求: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學校不予錄取。
第八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執行。請考生填報志愿時認真閱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避開受限專業和學科。報考師范類專業考生,請認真閱讀《云南省申請教師資格認定人員體檢辦法》,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該辦法的考生,將無法申請教師資格證。
第九條 各專業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對應、往屆考生一視同仁。
第十條 報考英語、商務英語、小學英語教育專業的考生,外語語種限制為英語,必須參加英語口試,口試成績符合要求。新生進校后,我校公共外語教學均為英語。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招生錄取政策,并按生源省份有關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規定和程序進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二條 對生源省份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優先錄取首次投檔的考生;若首次投檔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根據生源省份相關規定參加征集志愿錄取。對生源省份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條 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投檔批次,按“志愿優先”的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先按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第一專業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專業的考生按第二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以此類推,直至安排完所有專業,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若所報專業計劃已滿,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無專業志愿,且服從調劑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調劑);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在同一批次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
第十五條 報考藝術類和體育類的考生,需參加各省(市、區)組織的專業統一考試。藝術、體育類專業在文化分、專業分雙上線的條件下,按專業分從高到低進行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分較高的考生。
第十六條 對加分或降分投檔的考生,按各省招考辦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我校預錄取的考生,經各省招考辦審定后,學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發錄取通知書。考生憑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不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注冊的新生作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十八條 新生資格復查。新生入學報到時,嚴格復查相關證明材料,凡以虛報、隱瞞、欺騙等違規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出,取消入學資格,若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學籍。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體檢復查。錄取的新生報到入學后,學校統一安排體檢復查,體檢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