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依據《喀什大學章程》,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喀什大學,學校代碼:10763。
第三條 學校設有高臺校區和新泉校區,地址:喀什市學院路29號(高臺校區)、喀什市東城區學府大道(新泉校區)。
第四條 喀什大學是國家公辦、教育部批準、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具有學士和碩士學位授予權。
第五條 學制及證書種類:本科學制為四年、專科學制為三年。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喀什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喀什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喀什大學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喀什大學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審議學校招生計劃和政策,對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各類招生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學校設立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本專科招生重大事宜。
喀什大學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作為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喀什大學招生委員會、喀什大學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喀什大學本專科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自治區的各項規定,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開展,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類別與數量
第八條 喀什大學面向全國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所有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考生可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查詢。
第九條 符合《自治區2021年普通高考報名工作規定》中有關條件者均可報名。疆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報名工作規定相關要求。
第十條 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及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報考音樂類、美術類、舞蹈表演類專業的考生,須獲得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相關專業統考(或聯考)合格證,組織校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獲得喀什大學藝術類校考合格證。
第十二條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
第十三條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維吾爾語言)專業招生按照自治區民漢雙語翻譯人才培養計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四年制應用型本科(“4+0”模式)土木工程專業招生按照自治區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所有招生專業統考外語語種為英語,請外語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六條 關于藝術類專業考生錄取
1.報考音樂學、美術學、藝術設計學專業的考生,在文化課分數達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最低控制線的基礎上,按照藝術類校考(未組織校考的按本省、直轄市、自治區藝術類統考或聯考)成績占60%,文化課成績占40%的比例計算綜合成績,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2.報考舞蹈表演專業的考生,在文化課分數達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最低控制線的基礎上,按照藝術類校考(未組織校考的按本省、直轄市、自治區藝術類統考或聯考)成績占70%,文化課成績占30%的比例計算綜合成績,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3.藝術類考生綜合成績相同則按專業課成績高低順序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的按照文化課成績高低順序錄取。專業課成績及文化課成績均相同的,按照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順序進行排序從高到低錄取。
第十七條 關于體育類專業考生錄取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在文化課分數達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最低控制線的基礎上,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類統考成績占70%,文化課成績占30%的比例計算綜合成績,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進檔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情況下,按照投檔成績的高低順序,優先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即填報專業志愿考生優先級大于服從調劑考生優先級;當分數和專業志愿均相同時,理科類考生按照數學及理科綜合成績優先的原則錄取,文科類考生按照語文及文科綜合成績優先的原則錄取。如有特殊情況,按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有關招生規定進行錄取。在考生專業安排上,盡量滿足考生所報志愿專業,對于所報多個志愿或同意調劑志愿的考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的專業成績盡可能安排相近或相關專業;如生源不足,通過網上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九條 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錄取的專業,通過網上征集志愿錄取仍然無法完成的,學校將未完成的計劃統籌調整到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
第二十條 “民漢雙語翻譯人才培養計劃”按自治區教育廳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所有錄取工作嚴格按照自治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管理有關規定進行,錄取名單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部門審批后,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喀什大學招生錄取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考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招生規定,招生過程中由考生違規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