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2022年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北京市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北京網絡職業學院
學校地址:北京市房山區竇大路12號
郵政編碼:102433
辦學層次:專科
辦學類型:全日制統招普通民辦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學校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并在教育部學信網上電子注冊。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及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設在學校教務處,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并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原則
第七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以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考試院或者高招辦公布信息為準,同時也學校網站上公布。
第八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九條 學校根據各省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錄取時,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學校將根據生源狀況和生源質量在相應省份適量調整招生計劃。
第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錄取專業時,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且其他專業有計劃缺額,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業(計劃)調劑;如果考生報考專業已經錄滿且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 錄取按照分專業招生計劃,依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對服從調劑考生進行調劑錄取,依舊愿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考生錄取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學校公章和院長簽字章,與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通過特快專遞方式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十四條 未被錄取的考生如果對錄取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招生監督小組提出書面申訴意見,學校招生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將做出書面答復。
第五章 考生體檢標準
第十五條 被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的,予以正常錄取。
第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