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北京體育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全稱為北京體育職業學院,上級主管部門是北京市體育局。
第三條 學院是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市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辦學層次為專科(高職)。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畢業,頒發北京體育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學歷。
第四條 學院本部地址為北京市豐臺區光彩北路4號,分校區地址為北京市大興區蘆城鄉政府路21號。
第五條 學院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北京市體育局主管領導、招生就業辦公室、各系部、教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作為學院招生工作的實施機構,負責處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院紀委、監察室作為學院招生的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院根據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按照學院發展規劃和專業建設,綜合考慮學院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及生源情況等因素,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上報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
第十條 招生錄取規則
1.學院調檔比例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2.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招生類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進行錄取,無規定的按照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3.學院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加分政策,考生政策性加分計入投檔成績,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
4.對于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相關文件執行。
5.專業錄取無男女比例和往屆生限制,體檢要求原則上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一條 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
1.學院外語教學只開設英語課程。
2.學院招生各專業均要求考生身體質量指數(BMI指數)小于等于28,即:體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小于等于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