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章程制定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下稱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北京培黎職業學院
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層次:專科
辦學類型: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北京培黎職業學院
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四條
校址:北京市海淀區雙清路一號
辦學地點:北京市海淀區雙清路一號
第五條 招生依據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監事會、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領導小組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
第七條 實施機構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我校招生的實施機構,負責處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監督機構
學校監事會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方法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招生計劃總數,根據近三年錄取情況對新生數據進行分析,綜合考慮報考生源數量、辦學條件及畢業生就業狀況,合理分配高職自主招生計劃、單考單招招生計劃、普通高考招生計劃及招生省份招生計劃。
第十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學校無預留招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