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蘇省關于本科生招生的最新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類、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綜合評價、國家專項、地方專項、鄉村教師定向培養、內地班、定向生、保送生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基本情況
(一)學校全稱:南京信息工程大學
(二)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0300;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三)學校辦學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寧六路219號
(四)學校層次:全國重點本科、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江蘇省高水平大學建設高校
(五)辦學類型:普通、公辦
(六)辦學層次:本科、碩士、博士
(七)學制:四年
第四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收本科生。頒發學歷學位的學校名稱為: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學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并授予學士學位,符合外方合作學校授予學位條件者,由外方合作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負責制訂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政策等事項。
第七條 本科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學生工作處領導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所負責地區的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有上級主管部門、學校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招生工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教育部和江蘇省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學校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和氣象事業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考生對學校各專業的認可度,兼顧歷年計劃安排延續性等因素,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正式公布的為準,也可登錄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普通本科招生網查詢。
第十二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根據生源情況須調整招生計劃時,學校將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部分本科專業實行大類招生。錄取至專業大類的學生,入學時不分專業,完成大類基礎課程學習后,根據學校大類分流的原則,結合自身的專業發展目標、興趣特長等,參加大類的分流,進入大類中的具體專業學習。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報名條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學校。
(二)高考綜合改革省(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區)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三)英語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日語類專業只招收英語、日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
(四)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對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規定。請考生依據相關指導意見選報自身健康狀況適宜的專業。學校各專業的錄取不規定男女性別比例。
第十五條 考生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美術類統一考試,報考高水平運動員、綜合評價錄取的考生,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報考并享受學校相應類型錄取政策。
第十六條 錄取規則
(一)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依據招生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二)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投檔時,學校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
(三)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
(四)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院校投檔規則進行錄取,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方式錄取,即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學校考生,如第一志愿未錄滿,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類推。
(五)進檔考生專業志愿采用“分數清”的方式錄取,即分數優先。學校按照考生投檔分從高到低,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進行排隊,按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確定錄取專業,如果所報第一專業已滿,按順序考慮第二專業,依此類推。
(六)當進檔考生的投檔成績相同時,學校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出臺的同分排序規則(或排序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確定專業。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明確的同分排序政策,則按專業志愿順序靠前的優先錄取。如仍相同,普通類再依次按語文數學英語三門總分、數學單科成績、語文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進行排序;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再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語文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進行排序。按照以上規則排序后,如仍相同,新高考改革省份則綜合衡量考生綜合素質檔案,其余省份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發展情況,擇優錄取。
(七)我校只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專業統考成績,考生須根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參加該省藝術類專業統考并成績合格。考生的文化成績須達到生源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本科院校藝術類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文化分和藝術專業分均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錄取規則調閱檔案,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院藝術類投檔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志愿之間無級差;如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無明確規定,按綜合分[綜合分=高考文化分+專業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最后的錄取信息以該省招辦公布的為準。
(八)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采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
(九)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十)對于藝術類招生、綜合評價錄取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及外語類保送生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事宜,學校依據教育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以及學校本年度各類相關招生簡章進行錄取相關工作。
(十一)國家專項計劃考生、地方專項計劃考生、鄉村教師定向培養考生、定向計劃考生、南疆單列計劃考生、內地高中班畢業生、少數民族預科班結業后轉入本科考生等,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學校有關招生工作規定進行錄取。
第五章 錄取與入學
第十七條 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十八條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畢業中學領取經密封的個人紙質檔案(如畢業學校統一寄送個人紙質檔案,新生應索取有關證明),報到時移交給學校。
第十九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報到規定的有關證件、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及身體復檢。經復查不合格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處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