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學校所向的相關招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類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基本情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連云港職業技術學院。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1050,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學校辦學地址:江蘇省連云港市晨光路2號
第四條 學校簡介
連云港職業技術學院前身是連云港職業大學,1983年3月經教育部批準成立;1999年3月更名為連云港職業技術學院。
學校位于風景秀麗、氣候宜人的海濱城市,“一帶一路”交匯點城市,全國文明城市和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江蘇省連云港市,坐落在著名的西游圣境花果山腳下。占地面積1150畝,建筑面積33萬平方米,現有教職工50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11000余人。設有10個二級學院2個教學部共12個教學單位。
第五條 我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專科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連云港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連云港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
第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學校紀委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生源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特殊專業體檢及要求)。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三條 考核方式:全國普通高考。
第十四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 我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區)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并經考試院審核。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進行錄取,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錄取或者按各省規定參加其他志愿錄取。
第十八條 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 錄取辦法
(一)錄取原則:對進檔考生的錄取采用“志愿優先(即志愿清)”的錄取辦法,以高考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按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擇優錄取。如該專業已經錄滿,則將同專業組中其他專業計劃調整至該專業。如投檔人數多于招生計劃數,則按照高考投檔分從高到底排序,排序超過招生計劃數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藝術類考生投檔分按照美術類專業考試成績與高考總成績總和計算,如果省級主管部門對藝術類專業總分構成比例有特殊要求,則以省級主管部門要求為準。
(二)同分錄取原則:
(1)實行高考改革試點的省份,當投檔分相同時,首選科目為歷史的,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進行專業錄取;首選科目為物理的,依次按照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進行專業錄取;若仍相同,則依照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從高到低進行專業錄取。
(2)未實行高考改革試點的省份,當投檔分相同時,文科考生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進行專業錄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進行專業錄取。
第二十條 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