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我院相關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類、藝術類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全稱:南通大學杏林學院。學院代碼:國標代碼13993,學院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招生層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基本學制:四年(部分專業五年制)
辦學地址:江蘇省南通市通京大道999號
第四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南通大學杏林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院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南通大學杏林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院成立由院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南通大學杏林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集體議事決策的原則,全面負責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條 學生工作處招生就業科是學院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院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領導下實施,接受南通大學監督檢查處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學院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院分省招生計劃。考生可登錄學院網站(http://xlxy.ntu.edu.cn)查詢。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我院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具體使用辦法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報名條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二)高考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三)英語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日語類專業只招收英語、日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院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
(四)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學院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一條 考生須參加所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所在省組織的藝術類統一考試。
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
學院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報考情況,與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二)普通類招生
對于進檔的普通類考生(不含藝術類),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分為錄取依據,執行“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
江蘇省:當投檔分數相同時,選考歷史的考生依次按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選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數學成績、語文成績、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如仍相同,綜合衡量考生綜合素質檔案擇優錄取。
江蘇省外:當投檔分相同時,依次按數學成績、語文成績、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如仍相同,高考改革省份綜合衡量考生綜合素質檔案,其余省份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發展情況后擇優錄取。
(三)藝術類招生
報考我院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所在省專業統考,高考文化成績及省專業統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數線。
對于進檔的藝術類考生,以所在省投檔分為錄取依據,執行“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投檔分相同時,按專業分優先的原則,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專業。
(四)我院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五)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六)以上錄取規則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不符的,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如果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有所調整,我院也將做出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