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報到入學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由學生本人或學生授權委托的其他人在報到期限內到校,以書面申請向學院招生工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病假不得超過30天,事假不得超過15天。學生請假期滿仍不能入學,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規定,新生報到入學時須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并按自愿原則繳納代收費。學院各專業的學費、住宿費、代收費按湖北省政府物價部門備案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院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在初步審查中,發現新生患有疾病或其他不適宜立即入學的情況,不予辦理入學手續,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請,學院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保留入學資格;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學生入學后,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學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院建立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生源地助學貸款、社會獎學金、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勤工助學等多元化獎勵和資助體系,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具體按照武漢工程大學郵電與信息工程學院獎助學金相關評定辦法實施。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畢業時按國家規定頒發由武漢工程大學郵電與信息工程學院具印的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武漢工程大學郵電與信息工程學院具印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按照學校官網公示的結果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武漢工程大學郵電與信息工程學院招生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或新的規定相沖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