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漢口學院創建于2000年,2011年4月由華中師范大學漢口分校轉設更名為漢口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設立的本科層次的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學校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學校國家代碼11800,湖北招生代碼C206,外省招生代碼依照各省文件公布為準。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漢口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本專科招生的主要類別為:普通高考(含藝術)、中職技能高考等。
第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并接受紀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是我校各類學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組織機構,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和各省(市、區)關于高校各類學生招生的法規、政策及會議精神;研究討論、部署學校年度各類招生計劃和招生考試工作方案;審核學校各類學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導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檢查督促學校招生工作小組計劃執行與工作落實情況。下設的漢口學院招生辦公室為我校招生工作日常議事機構。在學校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國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廳招生工作有關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和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根據總體規劃、辦學條件、學科設置、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國各省(市、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面向社會公布。選考科目和各專業相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 學校調閱考生電子檔案的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預留計劃根據各省(市、區)招生報考實際情況,經招生委員會討論批準后進行調劑。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對于符合我校錄取要求的考生,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以考生投檔成績為準,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無專業級差。總分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排隊,其中歷史/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物理/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其他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條 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市、區),其錄取原則執行所在省(市、區)的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省(市、區)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藝術類專業的錄取規則:我校認可考生所在省(市、區)藝術類相關專業統一考試成績,錄取規則按照所在省(市、區)藝術類招生錄取的有關政策執行。如所在省(市、區)無明確規定,則按照文化分和專業分各占50%的比例錄取,計算方式為:文化成績×50%+專業成績×50%,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我校組織專業測試并發放專業合格證的省(市、區),考生須專業測試成績合格,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區劃定的錄取分數線,按照高考文化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文化總分同分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被藝術類專業錄取的考生,入學后一律不得轉入非藝術類專業學習。
第十三條 我校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類考生,其他專業語種不限,但考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報考英語本科專業的考生其英語單科成績原則上要求達到100分。
第十四條 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采取網上錄取方式,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