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松山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2060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曲江校區: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南華曹溪路188號;郵政編碼:512126
湞江校區: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獅塘路66號;郵政編碼:512044
第六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相應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松山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的招生工作紀律并接受紀律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十四條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下稱“依學考成績招生”)、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招生錄取(下稱“3+證書”考試招生)等形式。學校春季高考招生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編制的《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報考要求
第十五條 報考本校“依學考成績招生”的普通高中考生須符合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粵招〔2021〕7號)規定的有關普通高考報名條件,參加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考報名及2022年1月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語文、數學、英語3門科目考試。
美術類普通高中考生須同時參加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美術類對應專業的術科統一考試。
本校“依學考成績招生”各招生專業有關要求詳見《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高中生版)。
第十六條 報考本校“3+證書”考試招生的中職考生須符合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粵招〔2021〕7號)規定的有關普通高考報名條件,參加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考報名及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且取得擬報考專業要求的專業技能證書。
本校“3+證書”考試各招生專業有關要求詳見《廣東省2022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中職生版)。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錄取辦法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相應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達到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錄取要求,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依學考成績招生”、“3+證書”考試招生等招生錄取原則,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條件下,依據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關錄取規則進行分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一節 “依學考成績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 本校“依學考成績招生”分普通類、美術類進行錄取。普通類根據考生投檔學考成績總分排位情況、美術類根據考生投檔合成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照“專業志愿優先”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合成)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當考生投檔(合成)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節 “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本校“3+證書”考試招生根據考生統一文化科目考試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按照“專業志愿優先”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中職階段就讀專業相關性較高的考生。
第三節 考生錄取結果查詢及錄取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校將春季高考擬錄取的各專業考生名單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經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的考生方可確認為正式錄取。學校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后的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三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