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教育部25號令(《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以及黑龍江省教育廳的相關規定,為規范招生行為,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哈爾濱石油學院(國標代碼13299)
地 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松浦路297號
郵 編:150028
第三條 學校辦學層次為本科學歷教育。
第四條 學校是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復,國家教育部備案的實行計劃內統一招生的民辦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學校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章程作為哈爾濱石油學院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并向社會公布,作為學校對考生和社會的承諾,以保證招生工作公開、透明,保證招生結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由主管校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條 學校招生與校友聯絡處是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下,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市場需求合理設置與調整專業。
第十條 學校招生計劃按照黑龍江省教育廳核準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及學費標準等詳細信息,均以生源所在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一條 根據生源情況調整招生計劃時,經黑龍江省教育廳同意,學校將向有關省(區、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招生考試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