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江西理工大學全日制招生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江西理工大學。
第三條 學校代碼:10407。
第四條 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辦學層次:研究生(博士、碩士)、普通本科。
第六條 校址及辦學地點:
1.贛州校區:
三江校區,江西省贛州市客家大道1958號;
紅旗校區,江西省贛州市紅旗大道86號;
黃金校區,江西省贛州市客家大道156號。
2.南昌校區:
江西省南昌市昌北雙港東大街1180號。
第二章 頒發學歷證書的名稱和證書種類
第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江西理工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根據江西省教育廳批準的招生計劃錄取(招生計劃數見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教育部要求,我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遵循按考生成績和志愿順序錄取的原則。
第四章 招生科類及條件
第十條 學校面向全國31省(區、市,以下簡稱省)招收參加2022年普通高考的普通文理類、藝術類及體育類考生,并且招收港澳臺和華僑學生。
第十一條 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對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可計入成績總分的加分,錄取時予以認可。
第十三條 英語和日語專業外語限考英語;國際經濟與貿易、中外合作辦學類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為英語;南昌校區外語教學只開設英語;其他專業報考外語語種不限。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普通文理類錄取:為最大限度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我校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先按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計劃錄取;如有未完成計劃的專業,則從未錄取的考生所填報的第二專業志愿中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以此類推;所有專業按考生志愿錄取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再從未錄取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
內蒙古自治區普通文理類考生采取“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對同分進檔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未作相關規定,文科依次按語、數、外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理科和不分文理依次按數、語、外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藝術類(美術)專業考生,專業成績認可生源地所在省統(聯)考成績,專業和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劃定的本科合格線即可報考我校藝術類(美術)專業,按綜合分[綜合分=專業成績×40%+文化成績×60%]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考生專業和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劃定的本科合格線即可報考我校體育類專業,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專項計劃錄取:國家專項面向江西省2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和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定向招生,與統招專業同批次錄取;地方專項面向江西省農村定向招生,與統招專業同批次錄取;蘇區專項面向江西省54個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規劃縣招生,與統招專業同批次錄取。
第十九條 錄取男女比例不限。考生錄取后,專業一律不予更換。但可在入學第二學期時,根據學校文件規定,申請調整專業;也可申請修讀輔修專業(學位)。
第二十條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只按考生志愿錄取,不列入專業調劑范圍。中外合作辦學、國家專項、地方專項、蘇區專項和軟件工程等專業只在本類別專業范圍內調劑。
第二十一條 結合學校創建“稀土領域世界一流學科”目標,為國家稀土戰略資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培養輸送高素質稀土領域專門人才,學校與中國科學院贛江創新研究院聯合設立創新試驗班,面向部分優質生源省份進行招生。具體招生省份及專業計劃安排可在學校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二十二條 學校先進銅產業學院(鷹潭)是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的首批現代產業學院,也是江西省唯一入選的現代產業學院。是學校主動對接江西省萬億級有色金屬產業布局,依托冶金工程、金屬材料工程等國家一流專業建設點,充分利用鷹潭市在銅產業鏈的區位優勢,與鷹潭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先進銅產業學院。招生專業有冶金工程、金屬材料工程和軟件工程(物聯網方向),該學院新生入學后第一年在南昌校區培養,第二至第四年在鷹潭培養。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