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二條 學校面向全國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藝術特長生,認可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考試成績。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試要求的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
第十三條 學校面向全國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體育特長生,不單獨組織體育類專業考試,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考試成績。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試要求的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文化考試。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的錄取原則是: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志愿投檔模式的有關規定,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投檔比例調閱考生檔案。
第十六條 學校原則上按照調檔范圍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同時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和專業相關科目成績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沒有分數級差。對于進檔考生(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除外)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照其專業志愿順序安排專業,不設置專業級差。相同條件下,按總分(總成績+照顧分)—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的比較排序,優先錄取排序靠前的考生。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學校根據各專業的錄取情況、考生成績情況,對服從調劑的考生,調劑到其他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學校認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加分或降分的規定。
第十八條 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在填報志愿時須慎重。
第十九條 學校無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特殊類型招生的錄取原則
(一)藝術類專業的錄取原則
藝術類專業錄取,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超過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則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則依次按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比較排序,優先錄取排序靠前的考生,音樂表演專業(器樂方向)、音樂學專業(器樂方向)僅招收演奏鋼琴、小提琴、中提琴、二胡、竹笛、古箏的考生。
(二)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原則
體育教育專業、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的錄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關于體育類專業的投檔規定,對體育高考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類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進檔考生,參照考生志愿,按綜合分〔綜合分=體育高考分×55%+文化分(含加分)×45%〕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的,按體育高考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體育高考分和文化分(含加分)相同的,則依次按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比較排序,優先錄取排序靠前的考生。
(三)其他專項計劃的錄取原則
民族預科生、本科對口中職招生、農村小學全科教師定向培養計劃、精準脫貧專項計劃、民族班等計劃的錄取原則,按國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參照本章程相關條款執行。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繳費方式、繳費時間繳納學雜費。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學校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和百色市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收費。具體學費標準將在百色學院網站(http://www.bsuc.edu.cn)上公布。
第七章 資助體系
第二十三條 為了確保每一個誠信而又勤奮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學校開辟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綠色通道”,建立包括“獎、貸、助、補、減、免”多渠道的資助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克服困難,順利完成學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凡與本章程有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