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成績或云南省組織的“三校生”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按照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進行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校名、校址、辦學類型及層次
(一)學校名稱:文山學院
(二)學校國標代碼:11556
(三)學校地址:
1.本科教學區為文山學院校本部,地址:文山市學府路66號;
2.專科(含五年制大專)教學區為文山州職教園區,地址:文山市城南片區文山州職教園區。
(四)辦學性質:國家公辦
(五)辦學類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六)辦學層次:本科、專科學歷教育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文山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招生政策,制定學校招生章程,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審議、決策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教學、招生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學校辦公室、紀檢處、教務處、宣傳部、學生處、財務處、后勤服務中心、國有資產與信息化管理處、保衛處的負責人和各二級學院的院長組成。
第五條 文山學院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教務處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日常開展。
第六條 文山學院的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有關工作要求,學校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辦學定位,堅持統籌安排、綜合平衡、合理配置辦學資源的原則,結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各專業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并執行,學校不設預留計劃。
第八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按要求確定錄取調檔比例。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九條 我校認可并執行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條 我校各專業招生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對應、往屆考生一視同仁。
第十一條 我校不單設預留計劃,國家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招生計劃學校全部分配到各個招生專業進行招生。
第十二條 我校體檢標準執行國家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我校對文史、理工類進檔考生根據投檔批次,按“專業志愿”優先(專業清)的原則進行錄取,錄取規則如下:
1.對進檔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第一專業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錄取滿額的專業,再按第二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以此類推,直至安排完所有專業。
2.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
3.若考生所報專業志愿未能滿足,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4.在同一投檔批次中,出現專業志愿和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即文化總分+照顧分的值相同,則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
5.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照文化總分、語文、數學、綜合(文、理)、外語各項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逐項比較,并按照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進行擇優錄取。
6.高招綜合改革省份,學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對進檔考生投檔成績進行排序,錄取原則同上1-5條。
第十四條 我校藝術類專業采用綜合分排序擇優錄取,錄取規則如下:
1.認可招生省份該專業(或專業類)統(聯)考專業成績。
2.文化、專業成績雙上線情況下,按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文化滿分×5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50的計算方式計算綜合成績,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3.若考生綜合成績計算結果相同時,則優先錄取專業成績較高者。
4.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相同時,則按照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排序擇優錄取。
5.若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相同時,則按照照顧加分分值排序,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
6.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照語文、數學、綜合、外語各項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逐項比較,并按照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進行擇優錄取。
7.藝術生實行綜合分制度的省份,學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對考生綜合分進行排序,錄取原則同上1-6條。
第十五條 我校體育類專業采用專業分排序擇優錄取,錄取規則如下:
1.認可招生省份該專業(或專業類)統(聯)考專業成績。
2.文化、專業成績雙上線情況下,對進檔考生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
3.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相同時,則按照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排序擇優錄取。
4.若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相同時,則按照照顧加分分值排序,優先錄取照顧加分分值較低考生。
5.如果照顧加分分值相同,則按照語文、數學、綜合、外語各項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逐項比較,并按照比較結果排列出先后順序進行擇優錄取。
6.體育生實行綜合分制度的省份,學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對考生綜合分進行排序,錄取原則同上1—5條。
第十六條 報考我校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并合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英語筆試成績與口試成績較高者。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其余各專業招生時,外語語種不限。新生進校后,學校大學外語開設英語、越南語、泰語語種供學生選擇學習。
第十七條 報考我校的“三校生”, 須參加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組織的文化素質考試和技能考核,“文化素質+專業技能”的成績達到云南省中職畢業生各科類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考生檔案進校后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我校認可該省選考科目要求及投檔規則,選考科目規定和錄取原則按照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和我校設定的科目要求與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九條 報考我校少數民族預科的考生,必須符合國家少數民族預科招生政策。
第二十條 我校的“專升本”“預科升學”的錄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下發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我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區、市)招考主管部門認定后,結果由各省(區、市)招考主管部門公布,我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發錄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