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紅河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擇優錄取新生。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紀檢監察、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型、學習形式及頒發證書
1.學校全稱:紅河學院
2.學校國標代碼:10687
3.辦學地址: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東郊學府路中段,郵編661199
4.辦學層次:學校具有招收本科的學歷教育資格
5.辦學類型: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6.學習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學制為四年
7.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紅河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紅河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劃、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
第六條 紅河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相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決策、審議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紅河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紅河學院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廳對各省(區、市),招生計劃規模統籌安排,學校分省分專業計劃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考生對各專業的認可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制定。
第十條 學校在各省(區、市)招生計劃及專業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學校無預留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是《121中美人才培養計劃》項目中方院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