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范圍、招生條件與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招生范圍:學校2022年面向云南、新疆、河北、陜西、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山西、甘肅、青海、天津、內蒙古25個省(市、區)招收本科學生。少數民族本科預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四條 招生條件:按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凡不符合報名條件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學校不予錄取。
第十五條 招生計劃:按教育部核準的,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學校無預留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區)錄取時,各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相關錄取要求按照各省(市、區)錄取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調檔比例:執行考生所在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相關規定,并根據各省(市、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
第十八條 學校對實行順序志愿的省(市、區),按志愿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的上線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非第一志愿上線考生,直至計劃完成。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區),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若錄取額不滿,則進行征集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直至計劃完成。新高考錄取省份按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需滿足該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條 對進檔考生,學校按照分數優先原則確定考生的錄取專業。即:按照考生投檔分數(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各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不能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調劑到錄取額未滿的同類別招生專業(無專業志愿且服從調劑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調劑),對不符合國家有關錄取規定及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予以退檔。若同一批次考生投檔分數和專業志愿相同,則按單科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單科成績的排序如下:文科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實行高考綜合改革或不分文理的省(市、區),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投檔分數和各科目分數都相同,則按綜合素質評價指標(優秀學生干部、各類獲獎、文藝特長、體育特長等)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藝術、體育類考生的錄取規則:
1.藝術、體育類專業均認可和使用各省(市、區)專業統考(聯考)成績。
2.“音樂與舞蹈學類”專業在云南省實行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按照“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文化滿分×5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50 ”排序,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在其余省(市、區)實行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的情況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則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投檔分數和各科目分數都相同,則按綜合素質評價指標(優秀學生干部、各類獲獎、文藝特長、體育特長等)擇優錄取。
3.“體育學類”專業在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的情況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則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投檔分數和各科目分數都相同,則按綜合素質評價指標(優秀學生干部、各類獲獎、文藝特長、體育特長等)擇優錄取。
4.“美術學類(不含書法學專業)”“設計學類”專業在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的情況下,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考生文化成績相同,則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投檔分數和各科目分數都相同,則按綜合素質評價指標(優秀學生干部、各類獲獎、文藝特長、體育特長等)擇優錄取。
5.“書法學”專業在云南省實行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按照“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文化滿分×5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50 ”排序,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在其余省(市、區)實行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的情況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則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投檔分數和各科目分數都相同,則按綜合素質評價指標(優秀學生干部、各類獲獎、文藝特長、體育特長等)擇優錄取。
6.如省(市、區)按綜合成績投檔,錄取時則按考生的綜合成績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綜合成績相同的,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則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投檔分數和各科目分數都相同,則按綜合素質評價指標(優秀學生干部、各類獲獎、文藝特長、體育特長等)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加分:學校認可生源所在省(市、區)的政策性加分;對符合降分條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市、區)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其他專業不作要求。新生進校后,我校的公共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
第二十三條 學校開辦的漢語言文學、英語、數學與應用數學三個本科專業在云南省屬于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在其他省(市、區)的招生批次按照各省(市、區)2022年招生錄取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參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執行。考生填報志愿時必須認真閱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規定,避開受限專業和學科。報考師范類專業考生,須認真閱讀《云南省申請教師資格認定人員體檢辦法》,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該辦法的考生,將無法申請教師資格證。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且不能在校繼續就讀的學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招生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對應、往屆考生一視同仁。
第二十六條 被學校預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審定后,學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發錄取通知書。招錄期間,考生應始終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第六章 入學復查、收費和獎助學制度
第二十七條 凡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錄取通知書、有效身份證件等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于報到截止日期前向所屬學院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錄取標準對其進行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由學校按具體情況予以相應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學籍。
第二十八條 收費標準:學費標準按云南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每學年400-1200元。
第二十九條 獎學、助學措施:按有關規定,學校設有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建立了集“獎、助、貸、勤、補、緩、提、保”為一體的幫困助學保障體系,確保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均可獲得不同層次與形式的資助。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新生可通過“綠色通道”入學。
第七章 證書發放
第三十條 凡具有正式學籍且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符合專業畢業條件者,頒發楚雄師范學院本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學校地址及聯系方式
第三十一條 學校地址及聯系方式
1.學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號
2.學校官方網址:https://www.cxtc.edu.cn
3.學校招辦網址:http://zs.cxtc.edu.cn
4.招辦聯系電話:0878—3129000(傳真)、3124584
5.郵政編碼:675000
6.電子信箱:cxsyzb@cxtc.edu.cn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未盡事宜以教育部相關文件及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文件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政策相沖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政策為準。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專升本”招生錄取工作按照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下發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云南省公費師范生”“云南省地方優師專項”“少數民族預科”以及其他專項計劃的錄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校第二學士學位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要求和楚雄師范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和學校網站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楚雄師范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