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大理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大理大學章程》,結合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大理大學;學校性質:國有公辦(云南)省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和本科;主管部門:云南省教育廳。學校注冊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鎮弘圣路2號,郵編:671003,學校國標代碼:10679。學校設有古城、下關、太和(與云南建設學校合作辦學)三個校區,本部設在古城校區。
第三條 凡具有大理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取得規定的學分,符合畢業基本要求,準予畢業,并頒發大理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大理大學招生工作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大理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六條 大理大學成立招生委員會,全面領導招生工作。學校招生委員會由黨委書記、校長、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領導、紀委書記以及學校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大理大學招生委員會下設本科招生辦公室,本科招生辦公室掛靠教務處,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大理大學現有18個教學學院,73個本科專業,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十個學科門類。
第九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學校辦學定位,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以上一年度招生計劃分配為基礎,參考各省區的生源狀況、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的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條 大理大學在各省招生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以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為準,各專業的詳細介紹請通過學校網站查詢。
第十一條 大理大學普通本科面向全國(除西藏地區外)的30個省(區、市)招生,2019年起同時面向港澳臺地區招生。其中云南省內分為一本、二本批次招生,山西省臨床醫學、醫學影像學、兒科學為一本批次招生,其他省份及專業均為二本批次,其中部分省份藝術體育放入提前批次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