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生入學與管理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身份證件,按照學院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報到入學手續。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招生就業處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不得超過兩周),經批準后方可有效。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 學院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將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復查的程序和辦法,按照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因參軍或身體原因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入校學習的學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按照《喀什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執行,保留入學資格手續須在新生報到一周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院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精神,嚴格按照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中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教學上嚴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職高專教學大綱制定教學計劃,對學生實施全面培養。
第二十三條 學院對學生實行人格培養工程,開設就業指導、就業生涯規劃、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誠信教育等課程,使大學生得到全面發展。
第六章 獎勵及資助辦法
第二十四條 為幫助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并激勵學習、表彰先進,學院設立了獎、助學金,分別為“高校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年;“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年;“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志獎學金”6000元/生·年;“高校國家助學金”分為三等(4400元/生·年、3300元/生·年、2200元/生·年);“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分為三等(3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1000元/生·年)。同時,應征入伍的學生及到基層就業的學生還享受返還學費的資助政策。學院積極配合辦理外地學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為貧困學生打開“綠色通道”,保證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七章 畢業生學歷、就業及升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且成績合格,德、智、體、美、勞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后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做畢業設計,成績合格后頒發畢業證書,具體辦法按照學院學生管理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退學學生,學院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二十七條 學生畢業后由學院負責推薦工作,并由自治區人社廳發放報到證;學生就業實行“在國家就業政策指導下的雙向選擇”。
第二十八條 學院專科生畢業時,可依據《自治區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招生考試工作方案》要求,參加當年度專升本招生考試,錄取后進入本科院校學習,學制二年,畢業時,成績合格,獲取本科畢業證及學士學位。
第八章 招生專業
第二十九條 招生專業詳見各省、區、市考試院、招生辦公布的專業及計劃數。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喀什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招生工作。喀什職業技術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參與或介入學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院招生委員會制定、修改和解釋,在招生咨詢期間學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院錄取承諾,政策以文字表述為準。
第三十二條 錄取結果公布渠道:錄取結果通過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網站、咨詢電話、學院郵寄錄取通知書公布。
第三十三條 喀什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聯系方式:
招生聯系電話:0998-2918050、2918151(校本部)
招生監督舉報電話:0998-2511223
傳真:0998-2529514
學院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疏附縣廣州新城花城大道48號(校本部);喀什市解放南路494號(解放南路校區)
郵編:844100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喀什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院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喀什職業技術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時,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