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北京中醫藥大學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自身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北京中醫藥大學是一所以中醫藥學為主干學科的全國重點大學,直屬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北京市共建,是國家“雙一流學科”建設高校,也是教育部新一屆高等學校中醫學類、中西醫結合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學校現有3個校區,分別為良鄉校區、和平街校區和望京校區。良鄉校區位于北京市房山區良鄉大學城,和平街校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1號,望京校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望京中環南路6號。
第三條 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符合學校畢業與學位授予標準,學校將按規定頒發北京中醫藥大學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陽光工程、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公室三級機構組成。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長和招生與就業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統籌和決策。
第七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由校長和其他相關校領導、招生與就業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工作部等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負責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和建議。
第八條 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執行教育部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制定招生章程,組織實施招生咨詢、宣傳、錄取、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并接受廣大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經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十一條 我校根據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和我校向社會公布。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本科招生類別包括統招、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高水平藝術團招生、少數民族預科招生、內地西藏和新疆高中班招生、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等,均按教育部有關要求制定辦法并執行。
第十三條 為貫徹“人心向學”辦學理念,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按當年《北京中醫藥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