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規范招生行為,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南昌職業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國標代碼為13420,是教育部批準設置的民辦本科層次職業學校,主管部門為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是全國首批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試點學校和江西省1+X證書聯盟牽頭學校之一。學校始終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守職業教育屬性,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紅色基因,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傳承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推進“三全育人”,致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
第四條 學校面向全國20多個省(市、區)招收參加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含藝術類考生、三校生)的考生。2022年學校招生職業本科專業20個,高職專科專業35個。
第五條 學校招生堅持競爭公平、選拔公正、程序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六條 學校官方網站(https://www.nvu.edu.cn)、官方微信(nczydx)是學校招生信息公開的官方平臺。學校只通過校方官方平臺和教育主管部門發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等信息,提供錄取結果查詢等服務。
第七條 學校校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安義縣前進東路8號。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主要領導、分管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學校招生工作,審核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簡章,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招生計劃,審批招生信息發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監督招生工作全過程。
第十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規定。執行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實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起草、報批和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招生簡章等相關信息。
(四)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咨詢工作。
(五)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并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六)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十一條 南昌職業大學紀檢監察部門對本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國家與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與辦學條件實際,參考近年來源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綜合分析,統籌考慮,科學合理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本科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十四條 學校各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的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區)的招生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考生志愿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由學校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相關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對于投檔考生總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區)相關政策規定錄取,如無相關規定,文科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和文科綜合成績,理科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和理科綜合成績。
第十六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學校2022年藝術類專業成績使用生源地相應類別的藝術統考(聯考)成績,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均須達到當地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遵循生源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投檔原則進行錄取;如生源所在省份無明確藝術類投檔政策,我校則按文化成績達線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體育類專業文理兼收,體育專業成績使用生源省體育類專業測試成績,錄取辦法執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關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無明確政策規定,我校則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依次按文化總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文化總成績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語文成績相同時,依次按數學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學校原則上認可各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九條 學校對男女生錄取無比例要求。
第二十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規定執行。美術設計類、編導類專業:要求無色盲、色弱。對肢體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以正常錄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區),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將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作為錄取的參考依據。按照院校專業組模式投檔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檔的專業組內,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有選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檔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三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若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學校有權不予錄取。
第二十四條 鑒于教育部、各省(市、區)正在進行各類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錄取原則若與教育部、各省(市、區)錄取原則有沖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區)公布的錄取原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