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相關規定,為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普通專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曲靖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曲靖醫學高等專科學校
第三條 學校代碼(國標):14012
第四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專科學校
第五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六條 辦學層次:三年制普通專科
第七條 學校地址:云南省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江大道
第八條 畢業證書:學習期滿,成績合格,頒發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專科學校畢業證書”。
第九條 專業資格取證:學生在校期間可參加全國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普通話水平考試等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可參加相應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監督機構
第十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招生、教學、宣傳、學工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紀檢、財務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紀檢監督小組,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就業與對外交流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設置、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招生計劃,并報經云南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編制,以當地招生計劃管理部門公布為準,招生簡章可通過學校網址查詢(http://www.qjyz.org/)。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按云南省物價局和曲靖市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七條 學校錄取按照“專業志愿優先”原則進行,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及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專業。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但又達到學校最低投檔分數線的情況下,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劑到未錄滿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招生按照理工類、文史類、體育類分類錄取,實施高考綜合改革錄取的省份按其有關規定執行。理工類、文史類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按總分、語文、數學、英語、綜合(文科、理科)各項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并按比較結果排列先后順序依次進行錄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數都相同,則報上級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相關政策錄取。體育類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投檔方式和學校相應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條 體檢標準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除《體檢指導意見》規定的條目外,根據學校專業培養的實際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出現以下情況者不錄、限錄或慎錄:
1.考生患有《體檢指導意見》第一條中列出的六大類疾病,學校不予錄取。
2.色覺異常(俗稱色弱、色盲)不予錄取醫學類及醫學相關類專業(考生慎報)。
3.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讀醫學類專業(考生慎報)。
4.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就讀醫學類及醫學相關類專業(考生慎報)。
5.斜視、嗅覺遲鈍、口吃不宜就讀醫學類專業(考生慎報)。
考生須知:學校招收身心健康,體檢符合《體檢指導意見》的考生,建議殘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陽性者慎報醫藥衛生類專業。新生入校后進行體檢,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了完善的“獎、助、貸、勤、免、補”學生資助保障體系,設有國家獎助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及其他各類獎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學校每年撥付專款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資助或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22年普通專科的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所有錄取考生可以通過學校招生信息網進行查詢(網址:http://qjyzzs.jysd.com/);電子郵箱:qjyzzjc@126.com;咨詢電話:0874-3126727(兼傳真),0874-3415529,0874-3415636。
第二十四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與對外交流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