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章程制定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下稱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北京培黎職業學院
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層次:專科
辦學類型: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北京培黎職業學院
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四條
校址:北京市海淀區雙清路一號
辦學地點:北京市海淀區雙清路一號
第五條招生依據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監事會、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領導小組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
第七條實施機構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我校招生的實施機構,負責處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監督機構
學校監事會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方法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招生計劃總數,根據近三年錄取情況對新生數據進行分析,綜合考慮報考生源數量、辦學條件及畢業生就業狀況,合理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學校無預留招生計劃。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一條 招生錄取規則
1.調檔比例:按照招生省份調檔政策執行。
2.專業分配原則:平行志愿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順序投檔原則為“志愿優先,遵循分數”。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的情況下,對于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可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于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3.加分政策:對考生加分的處理按招生省份的規定執行。學校認可招生省份的加分投檔的政策和規則,按考生政策性照顧加分后的成績錄取。
4.高考改革省份相關要求:對于實行“選考科目”招生改革試點省份考生,按照招生省份的招生工作文件規定執行。
5.特殊類型招生的錄取規則:美術類考生須參加本省統一組織的美術類專業課考試(或聯考),文化課成績、專業課成績均達到本省規定的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本省投檔原則以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體育類考生須參加本省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課考試(或聯考),文化課成績、專業課成績均達到本省規定的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本省投檔原則以投檔分數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
1.語種要求:不限,學院開設英語、日語、西班牙語。
2.單科成績要求:單科成績沒有要求。
3.體檢要求:依據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4.其他要求:商務日語、應用西班牙語是高收費專業,畢業后出國留學。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三條 收費標準
按照報備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收費標準執行。
學費:18000-23000元/年,高收費專業60000元/年。
住宿費: 4800元/年(空調4人間)。
教材費:500元(多退少補)。
軍訓費(代收):500元。
第十四條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校優秀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等獎助學金,符合條件的學生可申請享受。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入學后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或參加學院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新生報到及入學資格復查要求
錄取新生持《北京培黎職業學院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在規定日期到校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學院請假,逾期者按自愿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學院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身體健康狀況、心理健康狀況等進行初步審查,入學后由各主管部門進行復查,復查結果根據學院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聯系電話、網址等聯系方式
學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雙清路1號
郵編:100085
招生熱線:(010)62956515、62956516、62956586、62956587
傳 真:(010)62956587
網 址:www.bjpldx.edu.cn
第十七條 其它需要說明或解釋的內容
本章程適用于2023年學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章程外或因政策變化帶來的問題,由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部門
本章程由北京培黎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