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廣東金融學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金融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1540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州市天河區龍洞迎福路527號,郵政
編碼:510521
肇慶校區:廣東省肇慶市星湖石牌,郵政編碼:
526040
清遠校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東城街道環城
東路北1號,郵政編碼:511515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金融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工作辦公室為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在錄取工作開始前,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招生錄取工作的具體實施和協調處理錄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在廣東省外錄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藝術類(含美術類)等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普通類(歷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單科成績的排序如下:文科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二十二條 我校“2+2”中澳班、“2+2”國際班、“3+X”國際班為中外聯合培養專業,在廣東省錄取時單獨設置中外聯合培養專業組進行錄取,錄取規則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藝術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區、市)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我校在已經實施新高考方案的省(區、市)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相應省(區、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錄取原則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我校清遠校區設置的全學段本科招生專業在廣東省使用單獨院校代碼招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二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住宿費按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實施的標準執行。參見各省(區、市)招生專業目錄。
學費標準:
普通類專業學費標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電子商務、應用心理學、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科學、應用統計學、英語、翻譯及商務英語等11個普通類本科專業5710元/生·學年,其余普通類本科專業每人5050元/生·學年。
藝術類專業學費標準:數字媒體藝術專業10000元/生·學年。
住宿費收費標準:900-1900元/生·學年。
中外聯合培養專業學費標準:我校“2+2”國際班、“2+2”中澳班、“3+X”國際班等相關專業是與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等國外高校合作開辦的中外聯合培養學分互認項目,具體培養模式和學習費用請查看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網站相關介紹,通過(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六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7215393
傳 真:020-37216086
電子郵箱:zsgduf@163.com
學校網址:https://www.gduf.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gduf.edu.cn
第三十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和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系人:李老師
監督電話:020-37216629
傳 真:020-37216666
電子郵箱:jw@gduf.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廣東金融學院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廣東金融學院授權廣東金融學院招生工作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