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面向全國29個省(市、區)招生,凡參加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并填報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志愿的考生均適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國標代碼11100,是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具有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和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全日制公辦普通省屬高校。
第四條 學校創建于1954年,校園面積1487.1畝,現有三亞和五指山兩個校區,其中三亞校區為主校區。三亞校區位于海南省三亞市吉陽區育才路1號,五指山校區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泰翡路1號。
第五條 學校設有20個二級學院,10個碩士學位授權點,62個本專科可招生專業(其中本科專業53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2個、專科專業7個),涵蓋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9大學科門類,以涉海學科建設為重點,突出海洋、民族學科特色。學校獲批為博士學位授予立項建設單位,擁有省部級科研平臺31個,其中院士工作站(院士團隊創新中心)4個、部級重點實驗室2個、省級重點實驗室4個、省級工程研究中心5個;省級重點學科8個,省級重點培育智庫1個,省“雙百”人才團隊6個;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1個,省級一流本科專業11個,省級特色專業6個,省級應用型轉型試點專業13個。此外還有科技部、教育部、外交部等國家部委批準或設立的大學科技園和對外交流、人文社科、人才培訓類平臺基地10余個。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業務副校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二級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招生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和領導學校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設執行機構,在招生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全程監督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陽光招生網、微信公眾平臺、招生宣傳材料等途徑發布招生有關信息,公示錄取結果并設立招生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發展”的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科學、合理地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學校設有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生源地生源的不平衡或解決進檔同分符合條件的考生等情況。預留計劃的使用按《海南熱帶海洋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預留計劃使用規定》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在錄取期間,學校可根據各生源省(市、區)實際情況,經生源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同意,執行生源省(市、區)內專業間計劃增減調整,或撤回生源不足的計劃增投到生源好的省(市、區)。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生源省(市、區)的有關規定,以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分數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招生錄取原則。
第十四條 學校調檔比例原則上按1:1,生源省級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投檔比例除外。
第十五條 學校認可各生源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在教育部規定的項目范圍內出臺的有關全國性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政策和規定。錄取時,以考生所在生源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的投檔分數為準。
第十六條 普通類(歷史類/文科類、物理類/理科類、綜合改革)專業進檔考生錄取時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按投檔分數從高到低排序,逐一按專業志愿順序安排專業;若投檔分數相同,按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成績之和高低依次錄取;若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成績之和仍相同,按語文、數學、外語的順序依照單科成績高低依次錄取。
第十七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在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雙上線的情況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按投檔分數從高到低錄取;若投檔分數相同,按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成績之和高低依次錄取;若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成績之和仍相同,按語文、數學、外語的順序依照單科成績高低依次錄取。我校認可并使用各生源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組織的藝術、體育類專業省聯考分數,并以此做為錄取依據。
第十八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類專業執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藝術類專業按“高考文化課成績×40%+專業課成績×60%”排序,執行專業志愿清錄取;體育類專業按專業考試成績排序,執行專業志愿清錄取。
第十九條 在高考改革省市,除生源省級招生管理部門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學校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為前提,對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投檔分數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原則上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一條 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則接收征集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以完成學校投放計劃。
第二十二條 外語語種要求:學校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主要是英語,故原則上只限招英語語種考生。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旅游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市場營銷(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相關課程采用全英文授課,非英語語種考生請謹慎填報。
第二十三條 單科分數要求:學校一般不設單科成績限制。但英語專業要求考生的英語單科原始成績不低于90分(滿分為150分);旅游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市場營銷(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要求考生的英語單科原始成績不低于100分(滿分為150分)。
第二十四條 旅游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和市場營銷(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招收有填報專業志愿的考生,且學生在校期間不能轉換專業。
第二十五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考生應結合個人高考體檢結果合理填報志愿,錄取中因考生體檢原因造成的退檔由考生本人負責。學校在新生入學后進行身體健康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按照學籍管理規定中有關退學與休學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船員健康檢查要求》(GB 30035-2021)有關規定,報考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要求無色盲,無復視,身高1.55米及以上,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4.6(0.4)及以上;或雙眼裸視力均能達到4.0(0.1)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到4.6(0.4)及以上。由于工作性質特殊,不適宜女生報考。
第二十六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學校不予錄取。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全面實行網上遠程錄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參與招生錄取工作,未經生源省級招生管理部門投放電子檔案的考生,一律不予錄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八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書面提出申請。對未提出書面申請或者提出書面申請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校后將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學資格者,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新生入學后,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專業測試,凡發現專業測試有舞弊行為,故意不參加新生測試或測試達不到專業要求標準,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生源地。
第三十一條 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按照主管部門及海南省物價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如有變動,按新標準執行)。
(一)各類專業學費標準:
本科文史、農學類專業4180元/年;
本科理工、外語、體育、管理、法學、財經、園林、信息科學、計算機、旅游類專業4620元/年;
本科藝術類專業8800元/年;
旅游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7250元/年;
市場營銷(中外合作辦學)專業38500元/年;
專科文史類師范專業4180元/年;
專科理工、外語、體育類專業4620元/年;
高職文史、農學類專業4950元/年;
高職理工、外語、管理、旅游、財經類專業5720元/年;
專升本、本科聯合辦學4+0、高職本科3+2、中高職3+2等專業按相對應的本、專科專業學費標準執行。
(二)住宿費收費標準(按實際入住宿舍標準執行):
五指山校區:500-800元/年·生。
三亞校區:800-1450元/年·生。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有“雅居樂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與“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為了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學校為貧困家庭學生提供資助或設立勤工助學崗位,開設“綠色通道”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第三十五條 學校招生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898-88651897,88651896,88651039(傳真)
學校網址:http://www.hntou.edu.cn
陽光招生網:http://zs.hntou.edu.cn
E-mail: zs@hntou.edu.cn
通信地址:海南省三亞市吉陽區育才路1號(郵編:572022)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學校原有普通本專科招生相關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為準;如遇國家法律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海南熱帶海洋學院招生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