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正常順利進行,貴州黔南經濟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并結合學院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概況
辦學層次:本科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教育
辦學性質:民辦院校
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
學校代碼:4152013648
學校地址:貴州省黔南州惠水縣建設西路402號
第三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凡完成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者,由貴州黔南經濟學院頒發教育部統一印制、網上電子注冊、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貴州黔南經濟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院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院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六條 設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辦,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專業及計劃
第七條 以貴州省教育廳下達,各省考試院核準公布的為準。學院 2023 年無預留計劃,招生專業設置:會計學、財務管理、審計學、金融學、財政學、工商管理、電子商務、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漢語言文學、法學、商務英語、日語、市場營銷、經濟統計學、投資學、資產評估、國際經濟與貿易、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互聯網金融、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共21個專業。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在招生計劃的 105% 以內。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
第九條 普通類錄取原則:實行“專業清”原則,即優先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按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和我校各專業招生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所填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的,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錄滿專業內進行隨機專業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則作退檔處理。按照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對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沒有級差要求。
第十條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模式的省,若首輪投檔后計劃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檔考生。
第十一條 未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按生源省投檔規則,我院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數不足時,依次錄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條 在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時,若遇考生高考總分相同時,按考生高考的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成績的總分從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數,則按考生文(理)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數,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單科成績順序進行排序。
第十三條 不限制往屆生與應屆生的錄取比例及男女生錄取比例。
第十四條 語種要求:商務英語專業僅限英語語種,日語專業僅限日語語種,其余專業語種不限,學生進校后我院均以英語安排外語教學,非英語語種考生在填報志愿時要慎重考慮。
第十五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我院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下發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相關補充規定。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凡發現弄虛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區)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加分規定予以認可。
第十七條 進檔考生在錄取期間無正當理由的退檔申請,學校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原則上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經查實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取消其學籍。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條 收費標準均為16500元/生/年,學雜費嚴格按照貴州省價格主管部門登記的收費項目執行。
第二十條 獎學金及貧困生資助體系:學校對貧困生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社會專項資助基金等進行資助。
第二十一條 錄取結束之后,將在貴州黔南經濟學院網站上及時公布錄取結果;考生還可以通過學院招生辦公室咨詢電話進行查詢。
第二十二條 聯系方式
咨詢地址:貴州省惠水縣建設西路貴州黔南經濟學院招生就業大樓二樓
郵政編碼:550600
聯系電話:0854-7065553、7065555
招生監督電話:0854-7065552(傳真)
學院官方網站:http://qnxy.hope55.com/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由貴州黔南經濟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