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參照《天津大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中文名稱為天津大學,簡稱天大;英文名稱為Tianjin University,縮寫為TJU,是中國第一所現代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家重點大學,是“雙一流”建設高校。
我校法定地址為天津市南開區衛津路92號,設有衛津路校區、北洋園校區和濱海工業研究院校區。
第三條 頒發證書: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頒發天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我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其它相關文件精神,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水平,擇優選拔人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公室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我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作為招生錄取工作的咨詢監督機構,就招生簡章、招生計劃、招生方案、錄取原則等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對招生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
第六條 招生辦公室在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及我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匯報招生工作進展,向招生委員會通報招生工作進展及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事項;
(三)起草招生重大事項初步解決方案,收集、統計招生重大事項決策所需信息;
(四)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原則,編制并報送我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五)起草、報批和公布招生章程;
(六)組織開展招生咨詢宣傳工作;
(七)組織我校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
(八)負責實施錄取工作,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十)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我校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監察室的監督下進行,并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我校根據國家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需要、學校辦學條件,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以往年分省招生計劃數為基礎,結合近年來各地生源情況和畢業生就業情況,編制2023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和各專業相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我校按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集體決策、公平公正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區、市)。
第四章 招生類型及錄取原則
第九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對于實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20%;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05%。
第十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在調檔和安排專業時認可經教育部備案的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給予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經我校認定且各級公示合格的各類特殊類型招生考生,其優惠政策以相應招生類別認定政策為準。
第十一條 我校安排專業的原則是“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專業之間不設級差”。進檔考生按照投檔分由高到低錄取,當考生投檔分相同時,專業志愿順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當考生志愿順序也相同時,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當考生實際高考文化成績也相同時,優先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進行排序錄取,若相關批次無同分排序細則,依次按照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我校各招生大類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外語教學均以英語為主,不限男女性別比例。
對于進檔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將由我校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 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時,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市,其錄取原則做如下說明:
對于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學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我校相關要求,其余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對于內蒙古考生,我校采取“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方式錄取。
第十四條 我校錄取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我校保送生、藝術類學生、強基計劃、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港澳臺僑生等的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規定和我校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內地西藏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錄取工作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新生入校后,將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的規定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和身體復查,經查不合格者,我校將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入學資格者,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我校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執行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依照津發改價費〔2013〕1220號文件,我校本科各專業每位學生學費標準為:環境設計專業學費12000元/年;軟件工程前兩年學費5800元/年,后兩年學費14000元/年;建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為20000元/年(在天津大學四年期間),7500歐元/年(在法國一年期間);其余專業學費為5200~6200元/年。依照津發改價費〔2008〕134號文件和津發改價費〔2015〕997號文件,我校本科生每位學生住宿費為1200元/年。收費標準詳見我校在各省(區、市)公布招生計劃中的有關說明。
如遇國家和天津市調整收費標準,則我校執行新規定。
第十八條 各專業新生報到和培養階段的校區安排,以我校最新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天津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及錄取結果等相關信息請通過以下方式查詢:
學校網址:http://www.tju.edu.cn
招辦網址:http://zs.tju.edu.cn
本科招生咨詢電話:022-60316985
對于招生期間違規違紀行為可向紀檢監察部門反映。
第二十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區、市)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我校將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對于各種媒體平臺節選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內容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一條 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本章程若與國家及教育部等相關部門政策相抵觸,以國家及教育部等相關部門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天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