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結合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號。上級主管部門:中國科學院。辦學性質: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是一所服務國家戰略需求、以前沿科學和高新技術為主,兼有醫學、管理和特色人文的理工科大學。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組建招生委員會,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黨委書記、校長共同擔任組長,下設本科招生工作組。
第六條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訂學校招生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八條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的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備案后由各省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我校預留計劃不超過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使用時堅持規范有序、質量優先的原則,須經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本科招生工作組集體討論通過,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十一條 錄取原則如下:
1.根據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調閱考生檔案。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2.按照進檔考生的實考分和專業志愿安排考生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沒有分數級差。在實考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有政策加分者,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為:數學、理綜、語文、外語;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直轄市),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為:數學、物理、語文、外語、另兩門選考科目成績之和。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
3.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愿。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實考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
4.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對考生高考外語語種不作限制。
5.我校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校專項計劃(“自強計劃”)、少年班(含少年班“創新試點班”)、綜合評價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制訂細化的相關招生辦法。
6.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7.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安徽省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學費4800元/每學年,住宿費1000元/每學年。各學科類介紹,獎、貸、助、補、免等助學政策見學校2023年招生簡章。
第十四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zsb.ustc.edu.cn,咨詢電話:0551-63602553、63602563、63602559、63602779,傳真:0551-63603222,微信公眾號:ustczsb。監督舉報電話:0551-63602591。
第十五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假借我校名義開展招生培訓、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