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高考以來,針對在青高考報名錄取條件問題,省招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先后聯合或單獨下發過6個文件,目前還在繼續執行的政策規定條款分散在2000-2013年的4個文件中(青教招委〔2000〕7號、〔2006〕33號,青招委〔2011〕42號、〔2013〕4號)。為便于考生和家長能夠清晰了解和掌握我省報考規定,特做如下歸納解讀:
一、基本規定
(一)我省高考報名規定中的父母與考生的“直系親屬關系”,僅指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親屬關系。重組家庭中考生與繼父母一方如果僅有撫養關系而無血緣關系的不能按直系親屬對待。父母離異的考生在青參加高考資格以其父母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定的法定監護人為準。
(二)在我省工作并持有我省常住戶口的干部職工(或夫婦一方)、世居農牧民、無從省外往省內遷移戶籍經歷的久居城鎮居民,其子女在我省有常住戶口者,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
(三)曾在我省工作滿5年,現已調離青海的干部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階段在青實際就讀,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曾在我省工作不滿5年,現已調離的干部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階段在青實際就讀,屬城鎮戶口者,可以報考省內普通高校。
二、戶籍落戶時間規定
省外在青務工人員(包括來青投資經商人員、省外企業在青分公司的駐青員工等)在青戶籍計算時間,以戶口本標注的落戶時間為準,計算年限截止日期為考生參加高考當年的6月1日。
央企調入青海工作人員子女在青參加高考必須是本人及考生戶籍(截止于考生參加高考當年的6月1日前)遷入青海連續滿三年,且高中階段在青實際就讀,具有青海學籍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籍,且其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當年,本人仍在青任職服務。
駐青部隊官兵子女、退役或轉業安置到我省的官兵子女,在高一年級上學期12月31日前將本人及其子女戶籍遷入青海的,可以在青參加高考或辦理赴省外就讀登記手續;高二年級上學期12月31日前將本人及其子女戶籍遷入青海的必須在青實際就讀高二、高三年級,方可在青參加高考;高二年級上學期12月31日后將本人及其子女戶籍遷入青海的,不得在青參加高考。
三、特殊規定
(一)我省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僅指根據省委《關于青海省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青發〔2016〕20號)和省委組織部等部門《關于印發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青組字〔2016〕181號)文件規定納入全省“千人計劃”名單的直接引進人才,具體名單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認定和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其本人及子女戶口已遷入青海的,在青在職期間,其子女(往屆高中畢業生除外)可在我省辦理學籍登記或赴省外就讀高中備案登記后參加高考。
(二)對個別情況特殊又無直系親屬在青,如孤兒被人收養,經法律部門認可并公證,其法定監護人本人戶籍在青海,且考生在青海實際就讀高中者,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
(三)以同等學力參加普通高考的報名條件:考生及其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為出生后首次落戶我省、且無省外遷移,考生初中畢業滿3年(截止高考當年6月1日<含>),并參加了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所有科目考試。
四、省外在青務工人員隨遷(讀)子女報考規定
省外在青務工人員包括:來青投資經商人員、省外企業在青開辦分公司的派入員工等。
(一)家長和考生已經在青落戶者報考規定
1.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連續滿5年以上(高考當年6月1日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
2.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連續滿3年以上、不滿5年(高考當年6月1日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外本科二段及省內外高職專科院校。
3.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1年以上、不滿3年(高考當年6月1日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本科二段及省內高職專科院校。
4.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不滿1年(高考當年6月1日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高職專科院校。
(二)家長和考生持有“居住證”者報考規定
考生父母或一方確在我省務工或經商,且在我省辦理了“居住證”,考生高中3年在我省高中階段實際就讀滿三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高職院校、省內外中職學校。
五、對特殊類型考生的資格審查
(一)考生父親(或母親)從省外調動到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在編人員,在提供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或市、州政府同意調入的會議紀要、調入批復等相關文件材料,本人及子女戶籍已遷入我省,子女在我省辦理了學籍登記或赴省外就讀高中備案登記的,可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參與省內外普通高校的錄取。
(二)省外居民與我省居民重組家庭后,將其中一方及子女戶口遷入我省,落戶時間達到省招委規定的相關條件或相應限報年限,子女在青就讀高中滿3年者,可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相應批次院校。
(三)省外在青務工人員及隨遷子女在青落戶后,又將家長或子女的戶口轉回原籍,之后再次遷入我省的,其在青落戶時間從再次落戶時間算起。
(四)在青務工人員從省外遷入戶口后,其在青申報出生落戶子女高考,除要求考生在青就讀高中外,父母一方的落戶時間也要達到省招委規定的相關條件或相應限報年限。
(五)從出生就落戶在青海,戶籍在實際監護人名下且監護人為青海久居戶籍,小學、初中、高中都在青海省內學校就讀并有完整的正式學籍者,由其就讀高中學校和考區招辦根據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共同審查公示后(不少于10個工作日),可給予正常報考。但不包括直系親屬(父母雙方或一方)健在或在省外者;不包括從省外遷入戶籍、轉入學籍者。
(六)我省國家專項計劃的生源范圍和報考資格條件是:國家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農(牧)業家庭戶籍(不含從省外遷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學(西寧市四區中學和青海油田中學除外)實際就讀高中3年并具有學籍、在戶籍所在地參加了當年高考的學生。“農(牧)業家庭戶籍”以戶口簿為準。戶籍制度改革后,將“農(牧)業家庭戶籍”改為“城鎮居民戶籍”,但其家庭成員仍然在從事農(牧)業生產活動的,在提供了“村集體組織成員證”、或舊戶口本、或土地經營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原始身份的證件(由中學和考區招辦審查原件和復印件),經考區招辦審查認定后,具有選報國家專項計劃資格。
六、個人赴省外就讀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允許到省外就讀并予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一)學生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省出生落戶,具有連續的我省戶籍,且均沒有往省外遷移過戶籍的;
(二)學生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省出生落戶,但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因普通高考招生入學或參軍入伍發生戶籍遷移,且畢業、退伍后戶籍即遷回我省的;
(三)學生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正式調入或考錄到我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央駐我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學生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學生就讀高中一年級上學期12月31日前落戶我省的;
(四)學生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駐我省部隊現役軍人,或轉業安置到我省的退役軍人,學生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學生就讀高中一年級上學期12月31日前落戶我省的。
(五)學生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2000年12
月31日前,因大中專院校畢業統一分配到我省的應屆畢業生,并在當年12月31日前落戶我省,其子女出生落戶我省,且均沒有往省外遷移戶籍的。
(六)學生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18周歲(含18周歲)前隨考生祖父母(為我省正式在編干部、職工)遷入我省的,考生本人出生落戶我省且沒有往省外遷移戶籍的。
七、有關政策條款執行情況說明
(一)青海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青海省普通高考報名錄取條件補充規定(暫行)》(青招委〔2011〕42號)中第二條“對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號、〔2006〕33號”文件規定的報考條件,但采用其原戶籍遷出省(市、區)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參與青海省內相應批次院校的錄取”的條款,已于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錄取時停止執行。
(二)從2024年高考起,高考加分政策執行《青海省深化普通高考加分政策改革實施方案》《青海省普通高考加分改革政策實施細則》內容和要求,《青海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于調整規范青海省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通知》(青招委〔2015〕48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