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著力推進“陽光工程”建設,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規范有序,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科學選拔人才,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為黑龍江外國語學院,院校代碼13296。學校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民辦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三條:對完成規定學制且成績合格的學生,頒發黑龍江外國語學院的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的授予黑龍江外國語學院學士學位。
第四條:學校位于哈爾濱市松北區利民開發區師大南路1號。郵政編碼150025。
第五條: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招生領導小組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校發展確定招生規模,審核招生計劃,制訂學校招生政策,決定學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項,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有關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學校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協調、處理學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貫徹落實主管部門和省級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和實施細則;(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學校招生章程;(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5)組織實施學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6)對錄取的新生信息進行復查;(7)完成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招生相關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
第八條:學校招生計劃是根據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需要和生源情況,按照當年黑龍江省教育廳核準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制訂,并按照教育部或省教育廳要求提交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學校無預留計劃。
第十條:學校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文件的規定,按照學校在生源所在地區的招生計劃,依據考生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一條:錄取規則: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規則,進檔考生按投檔分數(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到低和專業志愿順序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如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服從專業調劑者,將調劑到未錄取滿額并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者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培養相關具體要求的作退檔處理。對于同等分數、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沒有規定的地區,物理/理工類依次以數學、外語、理科綜合、語文為順序按成績由高到低錄取,歷史/文史類依次以語文、外語、文科綜合、數學為順序按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二條:對符合國家照顧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加分、降分提檔。
第十三條:分專業錄取時,無分數級差。
第十四條:所有專業考生外語語種不限。
第十五條:藝術類考生錄取辦法:
藝術類專業依據省藝術專業統考成績錄取,在省級招辦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范圍內,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100%)+專業課成績(100%);
第十六條:根據生源情況調整招生計劃時,經黑龍江省招生計劃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將向有關省(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省招生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特殊要求。
第十八條:學校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衛生部有關規定,對考生的身體條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四章 學費標準
第十九條:學校學費、住宿費按照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規定收取,具體費用以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信息為準,或在學校官網查詢。
第二十條: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多項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學校還協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在校期間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入學后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如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學校批準之日執行。本章程解釋權歸屬學校招生就業處。
第二十三條:學校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等詳細情況見學校招生網站及招生簡章。
學校網址:https://www.hiu.edu.cn/
招生信息網:https://zs.hiu.edu.cn/
學校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利民開發區師大南路1號
郵政編碼:150025
招生咨詢電話:0451—88121000、88121111
紀委監督電話:0451-85964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