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福州外語外貿學院(國標代碼13762),英文名稱為“Fuzhou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d Trade”;學校辦學層次為本科,學制四年;辦學地點: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第一學年在濱海校區培養,第二至第四學年在長樂校區培養,入學報到地點以學校錄取通知書為準。
第三條 學校概況:福州外語外貿學院是教育部批準建立的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校,是中國民辦教育協會高等教育專業委員會常務副理事長單位、碩士學位授予培育單位,福建省一流應用型建設高校培育單位。學校榮獲“全國高等學校創業教育研究與實踐先進單位”“全國民辦高校創新創業教育示范學校綜合獎(全國僅16所民辦高校獲此殊榮)”“教育部2017年度50所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中國民辦高校教育優秀學校”“全國模范職工之家”“福建省模范職工之家”“福建省第十屆、十一屆、十二屆文明學校”“福建省第一、二屆文明校園”“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先進單位”“福建省職業教育先進單位”“福建省五一勞動獎狀”“福建省五一先鋒號”、首屆全國青運會“突出貢獻獎”“平安校園”等殊榮。
學校地處福建省會福州門戶、素有海濱鄒魯美譽的福州長樂區。現設有外國語學院、國際商學院、財務與會計學院、金融學院、大數據學院、智能建造學院、藝術與設計學院、教育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創新創業創造學院等10個二級教學單位,42個本科專業,構建文、經、管、藝、工、教、理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辦學格局。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四條 福州外語外貿學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計劃經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區、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為準。
第三章 專業要求
第五條 學校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服裝與服飾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授課語種為英語,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請慎重填報。
第六條 學校合作辦學項目原則上只錄取有填報相應合作辦學項目專業志愿的考生,未填報相應合作辦學項目任一專業志愿的考生將不予錄取該類合作辦學項目。
第七條 體檢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且符合國家及各省有關高考報考條件,貫徹“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九條 普通類錄取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以及相關規定,確定提檔比例。對進檔考生不設置專業分數級差,普通類專業在按院校志愿投檔的省份或批次和實行院校專業組投檔的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采用“分數優先”且“所有專業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專業志愿的考生)”方式,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遵循考生專業志愿進行調配。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以院校專業組為填報單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調劑。在內蒙古采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錄取規則。若投檔成績相同,學校將參照各省(區、市)同分排序規則排序錄取,有提供考生對應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的省份依據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或同分排位)排序錄取,如果仍相同,綜合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等相關考生檔案擇優錄取。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條 藝術類錄取根據各省2024年公布的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聯考)涵蓋專業范圍,認可招生省份相應專業類別省級統考(聯考)成績。考生須參加所在省份志愿填報專業所屬藝術類別省級統考(聯考),考生文考成績、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分別不低于省定藝術類專業本科文考成績控制線、本科專業統考(聯考)成績控制線(合格線)。福建省外各省份的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按生源省份規定的錄取原則執行,無具體規定的,投檔錄取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專業統考成績相等的情況下,參照各省(區、市)同分排序規則排序錄取。如果仍相同,綜合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等相關考生檔案擇優錄取。我校在福建省藝術類招考中安排在本科批藝術類本科批省考階段錄取,投檔錄取模式按照考生藝術類綜合分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在綜合分相等的情況下,學校參照福建省藝術類專業同分排序規則排序錄取,如果仍相同,綜合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等相關考生檔案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區、市)招生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績調檔錄取及確定專業。
第十二條 學校在錄取過程中,出現生源不足的情況,將按照各省(區、市)招生部門制定的降分錄取政策,進行申請降分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全校招生錄取工作。遇重大和特殊事項,由招生工作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學校招生辦負責處理日常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各招生專業對男女生比例無任何限制。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舉報監督電話:0591-83560939。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學費、住宿費標準
根據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方能注冊。各專業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按照《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文件要求執行,具體標準將向學生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具體如下:
(一)學費標準
(1)審計學、工程造價、工程管理、市場營銷、經濟統計學、投資學、法語、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會計學、財務管理、金融學、金融工程、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商務、物流管理、英語、日語、翻譯、資產評估、土木工程、供應鏈管理、電子商務、西班牙語、學前教育、小學教育、藝術教育、數字經濟、網絡與新媒體、漢語國際教育、數學與應用數學以上各專業學費均為29880元/人·年;
(2)廣播電視編導、服裝與服飾設計、動畫、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數字媒體藝術、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智能建造、大數據管理與應用、人工智能以上各專業學費均為32280元/人·年;
(3)服裝與服飾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學費為42000元/人·年。
備注:2024級各專業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為準。
(二)住宿費標準
(1)濱海校區
舒適型四人間(電梯公寓樓),2980元/人·年,配備空調、熱水器、洗衣機、獨立衛生間、浴室等。
(2)長樂校區
1.舒適型二人間(電梯公寓樓),7000元/人·年,配備空調、熱水器、洗衣機、電冰箱、獨立衛生間、浴室等;
2.舒適型四人間(電梯公寓樓),2980元/人·年,配備空調、熱水器、洗衣機、獨立衛生間、浴室等;
3.普通四人間,2460元/人·年,配備空調、熱水器、洗衣機、獨立衛生間、浴室等。
備注:2024級具體住宿收費標準按照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為準。
第十七條 學費退費辦法
學生注冊后,因故轉學、退學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退學辦法,按照《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發改服價〔2019〕394)文中規定的退學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獎助學措施
第十八條 凡經學校統招錄取的本科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國家各類獎助學政策。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獎、助、減、勤、緩、補、貸”資助體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助學金,品學兼優的學生可參評獎學金。
1.經學校統招錄取的本科考生,可享受以下獎勵政策:在校生成長基金、校獎學金、學科競賽專項獎學金、精神文明建設獎學金、學術研究類獎學金、創業獎學金、考研獎學金、文體類獎學金、外語學習類獎學金、優秀畢業論文獎學金、海外學習交流等數十項校內獎學金。
2.經學校統招錄取的本科考生,可享受以下助學政策:
(1)勤工儉學崗位、特殊學生學費減免等校內助學政策;
(2)通過福州外語外貿學院教育發展基金,資助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七章 畢業生學歷、學位證書
第二十條 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由福州外語外貿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規定的,由福州外語外貿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提供的有關證件、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新生報到后,學校將對新生進行資格復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http://www.fzfu.edu.cn/
招生辦網址:http://www.fzfu.edu.cn/zsb/
招生辦郵箱:3013488240@QQ.com
長樂校區: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首占新區育環路28號
濱海校區: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文武砂街道一站利民路128號
郵政編碼:350202
招生咨詢電話:0591-83560666 83596666
聯系人:石老師:17706906743 陳老師:17706900421
第二十四條 學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以往規定凡與本章程有不一致之處,均以本章程為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