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工業大學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工業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1845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小谷圍街廣州大學城外環西路100號;郵政編碼:510006
東風路校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29號;郵政編碼:510090
龍洞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龍洞街迎龍路161號;郵政編碼:510520
番禺校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市廣路鐘三路段11號;郵政編碼:511495
揭陽校區:廣東省揭陽市粵東新城大學路;郵政編碼:5152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東工業大學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領導和教務處、招生辦公室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紀檢監察部門有關人員作為監督員列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學校錄取批次:
1.在廣東省,學校的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
2.在廣東省以外的生源省(區、市),學校普通文科類、理科類的錄取批次為本科第一批次【高考改革試點的生源省(區、市)的錄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區、市)相關規定執行)】, 學校藝術類的錄取批次按生源省(區、市)的規定執行。
3.運動訓練專業、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港澳臺僑生的錄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區、市)規定執行。
4.錄取批次如有調整,以各生源省(區、市)招生專業目錄公布為準。
第十六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七條 學校本科國際班的相關專業經廣東省教育廳批準備案,是學校與英國、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知名大學合作的一校對多校、學分互認的國際化人才聯合培養項目,具體培養模式和學習費用請查看學校本科招生網站相關介紹,通過(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或單獨院校代碼)招生,單獨編班。
第十八條 學校揭陽校區的相關專業通過(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或單獨院校代碼)招生,單獨編班。
第十九條 運動訓練專業面向全國招生(不含港澳臺地區)。運動訓練專業布點項目為:籃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徑、網球、游泳。相關招生規定詳見《廣東工業大學2024年運動訓練專業招生簡章》。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術類(含美術與設計類、表演類等)等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二十二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四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且沒有對應排位時,比較單科成績高低,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文科類(歷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理科類(物理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外語、語文。在已經實施新高考方案的省(區、市),當語文、數學、外語三門課的成績都相同時,同時錄取。
第二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分檔時,采用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報考表演專業的考生與報考美術與設計類專業的考生分開排名錄取。
出檔考生,在文化總分和專業成績均達到生源省(區、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采用分數優先的原則,按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分檔至各專業。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專業統考(聯考)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廣東省投檔成績為綜合分,其它各省投檔成績計算辦法按各省錄取文件規定執行。
如生源所在省(區、市)對投檔錄取條件等有最新規定,則按該省(區、市)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學校外國語言文學類(含英語、翻譯、商務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二十九條 錄取至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專業的考生,入校后須加試素描。素描成績不合格者將參照學校當年各專業在生源地錄取分數線、考生的高考成績及考生填報學校的專業志愿調整專業。
第三十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區、市)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校在已經實施新高考方案的省(區、市)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相應省(區、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不招色盲專業(類):測控技術與儀器、智能感知工程、自動化(創新班)、自動化類(含自動化、機器人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業設計、數字媒體技術、服裝與服飾設計、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數字媒體藝術、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國際班)。
不招色盲色弱專業(類):化學工程與工藝(創新班)、化學工程與工藝、能源化學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應用化學、化學、制藥工程、生物工程、生物醫學工程、環境生態工程(創新班)、環境生態工程、材料類(創新班)、材料類(含高分子材料與工程、金屬材料工程、新能源材料與器件專業)、環境科學(創新班)、環境科學、環境工程、安全工程、建筑學、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創新班)、城鄉規劃、風景園林。
不招單色識別不全者專業(類):物聯網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電子科學與技術(創新班)、電子科學與技術、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集成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創新班)、集成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微電子科學與工程。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四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 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住宿費按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實施的標準執行。參見各省(區、市)招生專業目錄。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有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崗位等資助政策,具體的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八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9322681
傳 真:020-39322680
電子郵箱:zsb@gdut.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ut.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ut.edu.cn
第三十九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紀委辦公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監督電話:020-39322690,020-37626233(錄取期間)
傳 真:020-39158339,020-37628404(錄取期間)
電子郵箱:jjb@gdut.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廣東工業大學授權廣東工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