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治招,維護本校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結合國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第二條 本校招生工作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及監督下依法開展,由學校招生就業處具體實施。
第二章 學校基本情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云南理工職業學院
第四條 英文名稱:Yunnan Polytexhnic College,英文縮寫:YPC
第五條 學校國標代碼:14675
第六條 辦學地點:云南省昆明市安寧職教園區麒麟路19號
第七條 院校性質:營利性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第八條 辦學定位:堅持專業設置與人才培養為地方經濟發展、產業升級轉型服務;建設以新工科專業為引領、理工科專業為主、其他專業協調發展的專業結構;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新職教辦學路徑;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綜合素質高、實踐能力強、專業基礎扎實的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九條 學歷證書的頒發:學生修完教學計劃內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頒發國家教育部備案的云南理工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專科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學歷,享受國家普通高校畢業生待遇。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班子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有關事宜,討論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招生就業處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實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咨詢工作。
(四)負責招生錄取工作,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五)配合學校對錄取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上級部門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依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自身發展實際,結合近年分省(區、市)、分專業計劃編制與執行情況,統籌考慮生源結構、區域均衡、生源質量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學校分省(區、市)、分專業來源計劃。按要求及時向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考試辦公室)報送備案。本校在各省的招生專業及計劃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為準。
第十三條 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學校招生計劃總數的1%,并報主管部門審核、教育部備案,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的基本原則是:集體決議、順延錄取、公開透明。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學校負責,省級主管部門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五條 報考本校考生必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條 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新生入校后,學校統一進行新生體檢復查工作,對不符合招生條件和各類弄虛作假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對于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本校原則上同意執行。
第十八條 本校提檔比例按照所在省的招生政策執行。本校對投檔考生按照志愿先后、分數高低的原則依次錄取,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參照文化課成績總分、語文、數學成績排序方式從高到低錄取。
第十九條 普通類錄取規則:專業志愿以“專業志愿優先”為原則,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設專業“級差”。對相同專業志愿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到缺額專業錄取;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 體育類錄取規則: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需分別達到考生所在省份相應的體育類專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同等條件下參照文化課成績總分、語文、數學成績排序方式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體育類、三校生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二十二條 凡發現提供高考錄取材料弄虛作假者,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及學籍,報省教育廳審批備案,學生退回原高考報名學校和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條 錄取結果通過本校官網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本校學費和住宿費以學校向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教育廳報備的標準為準。
第七章 資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 獎助學金:特別優秀的學生經評審可獲得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和省政府獎學金(每生每年6000元);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評審可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省政府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認定和評審可獲得國家助學金(一等: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每生每年2800元);當年參加高考,成績優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參評云南理工職業學院新生“筑夢”獎學金,每生一次性獎勵3000元。
第二十六條 服兵役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或學費減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3300元;應往屆專科畢業生參軍入伍,政府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6000元;學生從學校所在地批準入伍后,學校所在地政府還將在義務兵服役期間每年給予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以學校所在地政府實際發放標準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可根據實際情況到戶籍所在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貸款額度每人每年不超過16000元。
第二十八條 學校每年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學校設置了臨時困難補助,幫助遭受突發自然災害影響或本人突患重大疾病、家庭突發變故等特殊情況而出現家庭經濟臨時困難的在校學生順利渡過難關。學校提供以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圖書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的勤工助學崗位,用于改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條件。勤工助學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九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國家醫保相關政策,學生可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達80%以上。
第三十條 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畢業生畢業后3年內到云南省25個邊境縣和迪慶州3個縣轄區內鄉鎮及以下基層單位就業、自愿服務3年以上的,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第八章 監督機制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施招生錄取“陽光工程”,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招生工作相關政策要求,自覺接受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考生和社會的監督,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學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招生。監督舉報電話:0871-68677607。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政策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及其他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十章 學校聯系方式
第三十四條 招生咨詢電話:0871-68314776
第三十五條 傳真:0871-68677667
第三十六條 郵編:650304
第三十七條 學校網站:http://www.ynlg.com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寧職教園區麒麟路19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和學校招生網向社會發布。
第四十條 被錄取新生,必須按照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日期,按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提前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報到且未請假者,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四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規定進行體格復檢和入學資格復查。不符合錄取條件者,經調查屬實,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籍。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及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