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省級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為確保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青海民族大學(Qinghai Minzu University)
學校地址:共有5個校區,分別為東序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西昆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72號)、博雅校區(青海省西寧市曹二路52號)、文實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夏都大街78號)、南山校區(南山東路15號)。
學校標識碼:4163010748
上級主管部門:青海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省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校于1981年獲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一批碩士學位授權。201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民委簽訂協議共建青海民族大學。2014年,經教育部批準,我校與天津大學聯合招收培養服務國家戰略博士研究生特需人才。2018年獲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博士學位授權單位和民族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
第三條 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修專業畢業條件者,頒發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機構、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領導督促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討論決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學科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學校教務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或實施細則;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以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研究制訂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簡章;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學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學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協調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由學校紀委監察部門監督。
第三章 錄取計劃
第九條 學校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結合近年來學校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請青海省教育廳審批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一條 學校非外語類專業外語課程均采用英語授課,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文史類、理工類、文理綜合類、藝術體育類和體育單招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
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須符合學校各專業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
第十四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類型,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數不足時,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時,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類型,若平行志愿投檔生源不足,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計劃,將按照招生計劃管理規定對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普通類專業進檔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排隊順序進行錄退。學校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安排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從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報專業志愿順序安排錄取專業。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學校將予以退檔。
第十六條 在調檔和專業分配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若考生所在省有相關錄取排位(或投檔排位)規則,則按該省排位規則擇優錄取。考生高考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時,若考生所在省無相關排位規則,或按該省相關規則無法確定考生排位,則按以下單科順序及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實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單科順序:文史類考生依次按語文、文綜、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實行“3+3”選科模式省份的單科順序:語文、數學、外語、第一高分選考科目、第二高分選考科目、第三高分選考科目;實行“3+1+2”選科模式省份的單科順序:歷史類為語文、數學、外語、首選科目、第一高分再選科目、第二高分再選科目,物理類為數學、語文、外語、首選科目、第一高分再選科目、第二高分再選科目。
第十七條 學校民族語言類專業只招收用民族語言(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其余專業不限民族比例。預科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八條 學校優師專項計劃、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提前錄取,其余專業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相應批次錄取。
第十九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在專業成績、高考文化課成績雙過線的基礎上,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體育教育專業錄取時,對于進檔考生,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特殊情況按考生所在省級招辦規定的錄取規則執行。
第二十條 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在考生達到文化課和體育專項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根據考生的文化課成績(折合百分制后)和體育專項成績3:7的比例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分=(文化課考試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分項目依據考生填報的志愿順序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土地資源管理(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根據投檔成績擇優錄取有專業志愿考生,且學生報到注冊學籍后不允許申請轉專業。本專業采用中/英雙語授課,建議英語基礎好的考生報考。
第二十二條 普通專升本招生計劃按照青海省教育廳核定下達的計劃執行,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單列,退役大學生士兵免試文化課,按照專業課測試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秘書學(第二學士學位)專業計劃按照青海省教育廳核定下達的計劃執行;根據專業筆試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后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在校期間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六條 學校藝術類、體育單招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和本校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本科專業學費收費標準按照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教育廳《關于調整青海省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3〕628號)執行。文史類:4500元/年;理科類:5000元/年;工科類:5200元/年;醫學類:5500元/年;藝術類專業:6500元/年;民族預科:3000元/年;土地資源管理(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收費標準為37000元/年。
住宿費用根據不同住宿條件執行不同標準,一般為每學年1000-1200元。
第二十八條 學校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有“民族類、師范類專業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多種獎(助)學金,獲獎學生每人每年可得到6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獎(助)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違規事件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公開。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青海民族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章程公布后若有與國家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聯系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教務處
聯系電話:0971-8808501
傳 真:0971-8808501
郵 編:810007
E— mail: qhmd1074800@163.com
學校網址:https://www.qhmu.edu.cn
招生平臺:https://zhaosheng.qh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