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學院簡介
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是1999年經江蘇省教育廳批準建立的公有民辦二級學院,2005年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確認為獨立學院。學院堅持育人為本、提高質量、強化特色、改革創新、服務社會的辦學理念,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法學類、文學類等高水平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詳細介紹可查詢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官方網站。
第二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院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學校標識碼:4132013990。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本科。學制:四年。
第三條 學院培養的本科生,學業期滿后符合畢業和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按教育部和江蘇省有關規定頒發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院依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第五條 學院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院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的決策,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理事長、院領導、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擬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相關事宜。
第八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招生工作中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按照教育部和江蘇省教育廳相關文件精神,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學院將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以及錄取進檔后各專業志愿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并嚴格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順延錄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英語專業只招英語科目的考生,要求英語成績較好。考生進校后,各專業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三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須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聯合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或調檔分數,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傳統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
第十五條 對生源地為高考綜合改革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考生,其高中學業水平選考科目需符合我校報考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學校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信息為準。院校投檔辦法按當地招生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院原則上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具有加分條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總成績排序,參與專業安排。
第十七條 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排序,采用分數優先原則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當投檔成績相同時,則按數學、語文兩門科目的分數之和從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若仍相同,則分別按數學、語文、外語的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對高考綜合改革省(直轄市、自治區)學生的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作為普通高考錄取中學校安排考生調劑專業志愿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時,學院將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對新生進行資格審查和身體復查,發現有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將視情況予以適當調整專業或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獎助學措施
第十九條 根據《省發展改革委 省教育廳關于優化民辦高校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收費發〔2023〕677號),我院本科學費收費標準為:稅收學、市場營銷學兩個省一流專業為19800元/生.學年,其他專業均為18000元/生.學年。
根據《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 蘇財綜〔2002〕162號),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按照具備的條件收取相應標準的住宿費。我院高淳校區住宿費標準為1500元/生·學年。
第二十條 學院通過新生獎學金和其他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綠色通道等方式,鼓勵優秀學生報考我院,并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七章 轉專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學院各專業優秀學生可在一年級第二學期根據本人興趣和意愿提出轉專業申請,達到相關專業基本要求者,二年級起可轉入新選擇的專業學習(具體轉專業政策詳見學院教務處網站:http://hs.nufe.edu.cn/jwc)。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學院實施招生“陽光工程”,繼續推進“信息公開”制度,在招錄工作全過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開、選拔方法公平、錄取結果公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開、公正。
第二十三條 學院有關招生計劃、招生政策、收費標準、錄取原則和錄取結果均可在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網站查詢,學院不會對外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相關招生政策、錄取情況進行發布、解釋,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與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相關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則以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文件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備注:學院目前辦學地址為江蘇省鎮江市橋頭鎮,擬將辦學地址變更為南京市高淳區鹿鳴大道66號(正報教育部履行辦學地址變更手續)。
附: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5-83495804、025-83495939、025-57879666、025-57879888
監督電話:025-83495902
學院官網:http://hs.nufe.edu.cn/
招生主頁:http://hs.nufe.edu.cn/zsxx/
電子郵箱:hsxsc@nufe.edu.cn
“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微信公眾號:nufehsxy
“南財紅山招生”微信公眾號:nufehs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