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安徽財經大學(國標代碼:10378)。
第三條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五條 頒發證書:學生在規定年限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安徽財經大學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條 辦學校址:
龍湖東校區: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962號,郵編:233030;
龍湖西校區:安徽省蚌埠市宏業路255號,郵編:233041。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集體研究決定普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自覺接受考生、家長、社會各界及學校紀委辦公室和本科招生監督辦公室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在國家和省教育廳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畢業生就業、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類)招生計劃。招生計劃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官方公布為準,在安徽財經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同步發布。
第十一條 學校不設預留計劃,錄取時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試主管部門規定參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時,學校將根據各省錄取進程結合生源情況將剩余招生計劃調配到其他省份。
第四章 外語要求
第十二條 商務英語專業只招收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考生外語語種。
第十三條 高考外語語種為日語、法語、俄語的考生進校后也可選擇修讀對應語種公共課程,除以上外語語種外學校不再開設其他外語語種公共課程。
第五章 體檢要求
第十四條 錄取體檢標準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對新生進行健康復檢,復檢不合格的考生,學校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新生報到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生源所在省份教育招生考試主管部門。
第六章 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 基本原則: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試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及規定實施,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錄取,各批次提檔比例為該批次計劃數的100%,不設置專業級差。以“院校+專業組”為志愿填報單位的,只能在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調劑。
第十七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認可生源省份投檔排序規則(同分排位規則),對進檔考生依據投檔排序從高到低依次進行專業錄取。未提供投檔排序的,按照高考實考總分排序;高考實考總分相同者,按照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
內蒙古自治區執行“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關辦法執行,考生須滿足我校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官方公布為準。
第十八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專業成績使用生源省份專業統考成績,認可生源省份投檔排序規則(同分排位規則)和綜合分計算方法,按照投檔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投檔綜合分相同或不提供投檔綜合分的,按照專業課統考總分排序;專業課統考總分相同者,按照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
第十九條 應用統計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錄取原則:參照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執行,僅錄取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按照生源省份教育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制定的2024年高校普通本科招生相關錄取政策執行。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按省價格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規定標準執行。收費標準如有變更,以省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最新收費標準執行,具體收費標準將在安徽財經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和《新生入學指南》內公布。
第八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獎、助、貸、勤、補、免”多元一體的學生資助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通過個人提交申請,經班級民主評議,校院兩級審批申請各類資助項目。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安徽財經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公開平臺(gaokao.chsi.com.cn)和安徽財經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向社會公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有疑義,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章程公布后,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變更,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本章程解釋權歸安徽財經大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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