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池州學院(國標代碼:11306)。學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教育園區。
第三條 池州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招生資格的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為安徽省教育廳。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研究、決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池州學院招生辦公室是本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錄取工作。
第六條 學校紀委具體負責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督和檢察。
第三章 錄取原則
第七條 錄取工作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委會有關政策和規定實施,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八條 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第九條 對于報考我校的考生,采用“分數優先”的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依次錄取,各專業志愿間無分數級差。同分排序規則按照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如考生成績未達到所填報專業的錄取分數,專業服從調劑者,將調劑到其他有剩余計劃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或未能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條 報考英語、商務英語、法語專業要求考生外語語種為英語,其他專業無外語語種限制。
第十一條 錄取時無男女比例,無歷屆生、應屆生限制。
第十二條 藝體類招生使用各省統考成績,根據“志愿優先”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投檔成績計算方法、同分排序規則按照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加分政策規定。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績提檔錄取。
第十四條 本章程如與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規定相沖突,以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 各專業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等部門頒布的《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統一組織實施新生復查。對于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教育部和我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頒發證書: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池州學院
學歷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證書
第十八條 學費標準:
各專業學費標準按照安徽省價格主管部門、安徽省財政廳和安徽省教育廳等部門發布的最新收費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了完善的學生獎助體系,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生源地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資助政策,激勵學生努力學習,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條 招生咨詢電話:0566-2748992、2748625、2748627(傳真),電子郵箱:zsb@czu.edu.cn,微信公眾號:池州學院招生辦。
第二十一條 學校網址:http://www.cz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czu.edu.cn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池州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按相應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