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結合同濟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同濟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國際化大學,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學校地處上海市,本科教學主要在四平路校區(四平路1239號)、嘉定校區(曹安公路4800號)和滬西校區(真南路500號)等校區開展。
第三條 對取得同濟大學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本科生頒發同濟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同濟大學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四條 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同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機構、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同濟大學設立招生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招生工作的實施,審議、決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同濟大學設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過程中的紀律監督工作。
第八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在招生辦公室領導下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同濟大學面向全國招生,為促進區域、城鄉間考生入學機會公平,學校統籌考慮各地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及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在上年度招生計劃的基礎上,結合學校辦學定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同濟大學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同濟大學未做分省編制的計劃用于保送生、強基計劃、運動訓練單招、西藏班、新疆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招生。
第十三條 同濟大學預留計劃總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質量優先、統籌安排、嚴格規范的原則。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同濟大學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同濟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同濟大學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全國性加分政策。考生如同時符合多項加分項要求,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六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不受專業限制、高考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同濟大學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按照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據考生志愿和招生計劃進行專業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
第十七條 對于投檔考生,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以下規則確定錄取順序:理科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文科依次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和海南省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河北省、遼寧省、江蘇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重慶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廣西壯族自治區、貴州省、甘肅省首選科目要求為“物理”的依次以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首選科目要求為“物理或歷史均可”或“歷史”的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高低為錄取順序。
第十八條 所有考生的全部專業志愿錄取結束后,對未滿足專業志愿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相應的科類或專業組內進行調劑錄取專業;對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 按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同濟大學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高校專項計劃不進行征集志愿。
第二十條 錄取過程中,同濟大學所有招生專業無往屆生、應屆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二十一條 經同濟大學認定且陽光平臺公示合格的各類資格考生,其錄取標準以同濟大學公布的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同濟大學保送生、藝術類專業、強基計劃、運動訓練單招、綜合評價、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西藏班、新疆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港澳臺僑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國家相關部門規定以及學校制訂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以保送生、藝術類專業(廣播電視編導專業除外)、強基計劃、運動訓練單招等形式錄取的考生入學后不實行校內轉專業政策。馬克思主義理論、護理學和康復物理治療專業的考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實行校內轉專業政策。
第二十四條 同濟大學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各招生專業(類)的體檢要求按照同濟大學本科招生網發布的《同濟大學2024年招生專業(類)一覽表》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校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同濟大學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同時采用按學分收取學費的收費政策:1.一般招生專業(類)收費標準為每學年6500-7700元,其中軟件工程專業三、四年級每學年16000元。2.藝術類相關專業收費標準為每學年13000-14300元。3.工科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收費標準為每學年21000元。具體以同濟大學教育收費公示表為準。住宿費根據實際住宿條件,適合不同標準,一般為每學年800-1200元。
第二十七條 機械類(中外合作辦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教科部共同倡議和直接經費支持在同濟大學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采用3(同濟)+1(德國/瑞士)進階式國際化人才培養模式,成績合格者獲得同濟大學畢業證、工學學士學位證以及外方合作院校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 同濟大學德語專業只招收全國統一高考科目中外語語種為英語、德語語種的考生,日語專業只招收全國統一高考科目中外語語種為英語、日語語種的考生,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其他專業對高考外語語種均不限制。除中外合作辦學的相關專業外,學校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一般為英語或德語。
第二十九條 同濟大學建立了“保障型資助、發展型資助、成長型資助”多維資助育人體系,讓學生“入學有保障、生活有質量、發展有空間”,促進包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內的全體學生全面成長成才。
第三十條 同濟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同濟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同濟大學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同濟大學將制定相應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同濟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招生辦公室聯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四平路1239號(郵編:200092)
電話:021-65982643
傳真:021-65981513
電子郵箱:tjzsb@#edu.cn
同濟大學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bkzs.#edu.cn
學校紀檢監察機構監督電話:021-65980710
電子郵箱:jc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