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的要求,為了更好地貫徹“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校名為湖北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學校地址: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學苑路87號(郵政編碼:434020)。
第三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辦學層次為專科,學制三年。
第四條 學校概況:湖北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是2002年3月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的最早的中醫藥普通專科學校,開辦醫類專業教育已有70多年歷史。學校實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湖北省衛生健康委、荊州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2024年招生專業有中醫學、中醫骨傷、針灸推拿、臨床醫學、口腔醫學、護理、助產、藥學、中藥學、藥品質量與安全、醫學檢驗技術、醫學美容技術、康復治療技術、中醫養生保健、智能醫療裝備技術、智慧健康養老服務與管理等16個普通專科專業。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招生就業處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學校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督。
第七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為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上級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編制并報送學校招生計劃、制訂學校招生章程、組織開展招生錄取等工作。
第三章 入學考試
第八條 普通類考生的文化課各科目考試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湖北省中職類考生,須參加湖北省技能高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校錄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當年招生政策執行。
第十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平行志愿投檔比例原則上按100%執行。
第十一條 錄取時,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醫學類、藥學類、檢驗等各專業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三條 學校錄取的考生必須填報我校志愿。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根據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執行。
第十四條 錄取時,以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分數為準,總分相同的考生,按各省區市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實施方案相關規則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按考試科目順序及分數高低排序,科目順序為語文、數學、外語。按照國家政策和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可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我校予以認可。
第十五條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所有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專業志愿錄取。投檔分數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我校通過校園網及時公布錄取信息。考生可通過我校招生信息網查詢錄取結果,也可在本省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網站上查詢。考生的錄取通知書,學校根據考生提供的地址用特快專遞寄發。
第五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十七條 學生入學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湖北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錄取的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按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學校對新生入學開辟“綠色通道”。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入學時可持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申請辦理“綠色通道”入學手續,還可按規定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助學金,獲獎助比例占在校生的40%左右。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頒發普通高校專科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學歷。學生畢業按國家就業政策,實行學校推薦,學生自主擇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凡報考我校的考生,不限外語語種,但學校公共外語課及相關專業課不具備非英語語種開設條件,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填報。
第二十四條 招生計劃、收費標準等信息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五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代辦招生事宜,有關招生問題,請直接與我校招生部門聯系。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湖北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16-8023541、8023542
舉報電話:0716-8023600
網址:http://www.hbzyy.net
招生咨詢QQ:80009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