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為規范學校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湖北商貿學院”,創建于1995年,2015年4月由湖北工業大學商貿學院轉設更名為湖北商貿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設立的本科層次的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學校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學校湖北招生代碼C235,外省招生代碼依照各省文件公布為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學校招生工作。
第四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是學校招生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落實國家招生政策和各項管理規定,組織實施學校招生工作。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并接受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廳核準下達的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綜合考慮各省(市、區)生源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學校本科預留計劃數不超過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以調節各省(市、區)生源不平衡情況,認定確有增加計劃的必要,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九條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優先選擇第一志愿考生。新高考改革省份如無特殊說明,學校將執行該省投檔辦法。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市、區)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如無明確規定,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依次為語文、數學、外語)分數較高的考生。
第十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規則:我校不組織藝術類專業考生校考,認可各省聯考成績及高考投檔成績。如生源省份對錄取規則有其他特殊要求,在執行各省(市、區)相關錄取政策前提下,實行專業成績優先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學校調閱檔案比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不設學校志愿級差及專業志愿級差,所有專業均不設男女比例限定。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男生與女生平等對待。
第十三條 除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外,其他所有專業不對考生的外語語種作限制。學校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學生可申請學習其他語種進行學分替換。
第十四條 學校承認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對考生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學及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新生應按期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在報到時間前辦理請假手續。逾期兩周不報到者(以錄取通知書規定報到時間為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即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情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按照學校官網公示的結果執行。
第六章 畢業文憑
第十九條 修完學校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頒發湖北商貿學院普通本、專科學歷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湖北商貿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章 獎助學措施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了“獎、貸、勤、助、補、免”六位一體的獎助學體系,獎勵和資助優秀學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綠色通道”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再根據核實的情況采取不同辦法給予資助。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學校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公開制度,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代理招生工作。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校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
武漢校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634號
咸寧校區:湖北省咸寧市高新區賀勝路508號
電話:027-82666063 87786825 87786820
網址:http://www.hbc.edu.cn 咨詢QQ:4628135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