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實施高考招生“陽光工程”,嚴格規范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校全稱:湖北工業大學工程技術學院(湖北招生代碼:C233)。
第三條 學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南李路28-1號(郵編430068)。
第四條 學校招生電話:027-59751234。
第五條 辦學性質和辦學層次:由湖北工業大學舉辦、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獨立設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條 學歷證書種類:符合我校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湖北工業大學工程技術學院畢業證書;符合我校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學生,授予湖北工業大學工程技術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招生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實施招生錄取工作;組織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等。
第四章 計劃編制和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德智體美勞等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
第十條 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結合自身辦學條件、就業情況、生源質量等,確定招生省份、專業和人數,科學、合理編制招生來源計劃。我校按教育部規定預留少量計劃,用于生源質量調控。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踴躍、優質生源集中的省(區、市)。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省公布的投檔模式,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以投檔成績為準,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在專業錄取人數已滿,進檔考生填報的所有志愿都無法錄取的情況下,愿意調劑的考生將擇優調配至符合要求的錄取未滿專業。
第十二條 錄取新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標準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錄取新生的體檢標準參照教育部、衛健委、中國殘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新生無男女比例和應屆、往屆生限制。
第十五條 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原則上須以英語安排教學,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填報。
第十六條 藝術類統考專業的錄取規則:藝術類專業考生在取得當地省級專業統(聯)考合格證后,高考文化成績在當地劃定資格線以上者均可填報我校,錄取工作按所省(區、市)藝術類招生有關政策執行,即湖北省考生投檔成績=(專業統考成績×60%+高考文化成績×40%)×2,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非湖北省考生投檔成績按我校在各省所在錄取批次統一規定換算標準執行,若沒有統一換算標準的,則綜合成績按照省專業統考成績×60%+高考文化成績×40%進行折算,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有高考選考科目要求的省份,其考生填報志愿須符合我校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志愿規則遵循生源屬地化原則,錄取執行所在省(區、市)的相關政策。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我校學費及住宿費等按湖北省物價政策規定和我校對外公示的標準執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其它
第十九條 新生按照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時間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在報到日以前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國家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將按規定予以取消學籍。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同時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主,以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為輔的資助體系用以幫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學校嚴格遵守招生工作各項要求,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社會的監督(監督電話:027-59750913)。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以及各省(市、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