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學校全日制高職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本章程所涵蓋的招生類型包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學生和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試的學生。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名稱:湖北黃岡應急管理職業技術學院
第六條 湖北省院校代碼:C552
第七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校
第九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十條 學校地址: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南湖路11號
郵政編碼:438000
第十一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國家普通高等教育專科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學校主要領導為組長,學校紀委書記和分管招生工作校領導任副組長,職能部門和有招生專業的系部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研究招生政策,確定招生專業和計劃,擬定實施方案,決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高職招生工作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湖北黃岡應急管理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實際,統籌湖北省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產業發展趨勢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以及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并申報年度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學校在省教育廳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招生來源計劃。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的動態調整機制。對產業發展趨勢好且報考率高的專業,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減少其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考生,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在符合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錄取考生專業調整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通過“3+2”分段制轉段、高職單招錄取考生不得申請轉專業。技能高考考生原則上只允許在報考專業大類之中調整。
第十九條 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 所有專業均不設男女比例。應急救援技術專業建議女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將根據有關要求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照湖北省物價局核準的標準確定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各專業學費標準為:5000元/年。學校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一般為1080-1320元/人/年。教材由學校代為訂購,學生入學時預交教材費,畢業前多退少補。
第二十四條 學校為成績優異的學生設立獎學金。根據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品學兼優的學生可獲得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學校另外設立校內一、二、三等獎學金。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在生源地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確認回執函》線上申請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又暫未辦理生源地貸款的新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精準扶貧手冊、低保證等)向新生所在系部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
第二十六條 學校招生信息通過學校官網、官微對外發布、公示。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組織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13-8877668 咨詢QQ:3693712428
學校網址:http://www.hbpem.com
電子郵箱: 694121041@qq.com
通信地址: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南湖路11號
郵政編碼:438000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簡章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