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學院全稱:湖北體育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院國標代碼:14356,省編代碼:C515
第五條 學院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高新大道333號 郵政編碼:430223
東湖校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漁光村一號 郵政編碼:430062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院隸屬部門:湖北省體育局
學院業務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凡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湖北省教育廳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學院名稱: 湖北體育職業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院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院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院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錄取實施“陽光工程”,遵循“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
第十五條 在省招生辦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
第十六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院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學院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第十七條 錄取要求:按省招辦公布的錄取原則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十八條 學院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以及其他應繳納的費用。以上收費標準按湖北省相關單位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章 獎助學金
第二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廳和我院相關規定執行。
1、國家獎學金: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根據湖北省教育廳分配給我院的獎學金名額進行評審推薦。
2、國家勵志獎學金: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學生。根據湖北省教育廳分配給我院的獎學金名額進行評審推薦。
3、國家助學金:標準平均為每生每年3000元,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品德優良、學習勤奮的普通全日制專科學生。
4、學院獎學金:獲獎比例占在校學生參評人數的20%。
5、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每年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最高金額為6000元,畢業后四年內還清全部貸款。
6、勤工助學:可申請學院內勤工助學活動,解決部分生活費用。
7、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學院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且品學兼優的學生給予一定的困難補助或減免學費。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二十二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 027-63493095、027-87520090
傳 真:027-87520090
監督電話:027-87785089
學院網址:http://www.hbtyzy.com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適用于本校2024年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職專科招生。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經主管部門核定后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由湖北體育職業學院委托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湖北省規定不一致時,以國家和湖北省的規定為準。